全市通报!蕲春一例!

民生   2024-11-09 20:02   湖北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工作理念,黄冈两级法院持续加大执行攻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一性两化”工作要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结了一批社会反响好、各方当事人满意的典型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黄冈中院从全市2024年1月以来执结的相关案件中选取10件典型案例,现分批向社会予以发布。


基本案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蕲春法院判决,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徐某垫付款本息约13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立案后,该院在向被执行企业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的同时,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依据该院“1+2+N”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向企业送达了涉企经济影响自评表,引导企业对该案件从经营状况、和解意愿、强制措施等多方面进行经济影响自评。企业自评结果显示,如果一次性支付1300万元将会导致其陷入困境、无法拓展业务。蕲春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企业自评结果、经营情况、履行能力、司法需求等方面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将该案评为D级影响。为降低执行活动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该院决定对本案适用自动履行激励、执行和解等方式,随后多番组织双方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企业按约及时向徐某履行付款义务,该案顺利执行完毕,该院还积极为被执行企业办理执行费减免审批手续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蕲春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以涉企案件自动履行机制为发力点,在贯彻“一性两化”工作要求和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争取申请人对被执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对企业适用“1+2+N”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将法院评估和企业自评相结合,全方面了解并回应企业司法需求,化解了被执行企业涉执困难,并充分运用激励机制督促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完毕,为申请人兑现1300万余元案款。企业按约履行完毕后,该院积极为其办理执行费减免审批手续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努力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本案综合运用“1+2+N”经济影响评估及自动履行激励机制的创新举措,展现了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中的司法智慧,既凸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性两化” 的工作要求,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


杨某等五人与浠水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由杨某等五人腾退房屋并恢复房屋原状、支付房屋租金及损失共计236万余元,并按照每日3000元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房屋腾退之日止。

杨某等五人未能自动履行,浠水某实业公司向浠水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及时查找、控制五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拟腾退房屋进行实地勘察。由于拟腾退房屋原经营项目为“月子会所”,面积达4000余㎡,装修高档,配套设备、电器、电梯均保存完整,实用价值较高,若按照常规执行措施对案涉房屋强制腾退并恢复原状,预计腾退费用30万元,在不可避免导致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的同时,还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浠水法院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多轮沟通协调,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接受拟腾退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室内财物,物品折抵部分租金,并放弃部分房屋占用费,另由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130万元,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后,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将第一笔应给付的65万元汇至浠水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执行工作理念、改变传统资产处置模式,最大限度发挥拟交付财产价值的典型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浠水法院通过分析研判、综合评估,通过实地勘察全面了解拟交付财产的状况,确立了“物尽其用”的执行工作思路,改变直接腾空并交付房屋的传统做法,组织当事人达成“房屋装修设备等折抵部分租金、保留房屋原状”的执行和解协议,变“恢复房屋原状”为“资源重新利用”,此举为案涉房屋二次出租引进新商家入驻提供了便利。

浠水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不减损、社会资源不浪费,为资源有效利用和申请执行企业的长远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达到了互利双赢的局面。



基本案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900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10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麻城法院申请执行。

麻城法院在了解案件详情后,得知双方当事人均系麻城市大型经营主体,此案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将不利于企业发展及市域营商环境。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当地良好营商环境,该院收到执行申请材料后并未当即立案执行,而是以执前督字号立案办理,精心拟定执前督促方案,并积极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既悉心解释执行法律法规,又讲清作为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种种不便及惩戒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同意自动履行债务,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签署了执前和解协议。

不到一周的时间,麻城法院采取对双方影响最小的方式顺利结案,使曾经的合作伙伴化干戈为玉帛,亦为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系麻城法院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中关于执前督促工作要求的典型案例。执前督促是在正式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督促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成本,给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机会并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涉执行标的额大,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势必对被执行人的信用造成重大影响,对被执行企业融资、招投标等事宜均会带来负面影响。麻城法院一改以往“重拳出击”的风格,灵活采用“刚柔并济”执前和解的方式,短短数天便化解了一起涉案标的额近2000万元的涉企合同纠纷,促使企业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彰显了司法温度。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将对被执行企业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为优化市域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法院力量。


来源:黄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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