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工程(蕲春段)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为规范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蕲春段)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蕲春段)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县交通运输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1月6日-2024年12月6日
意见征集部门:蕲春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蕲春县李时珍大道
联系电话:0713-7609403
蕲春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6日
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蕲春段)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红线内房屋及
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是省市“十四五”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为支持该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路规划区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以及湖北交投黄黄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蕲春县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蕲春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磋商意见,制定本方案。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本项目途经我县境内施工设计红线图确定的用地范围。(二)被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等。征收主体为蕲春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征收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蕲春县交通运输局和委托的各征收范围所在地乡镇(办)人民政府实施。2.被征收人严格按一户一基的原则还基自建,自建新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镇、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被征收人原房屋安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待入住迁建新房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协调免费安装。5.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补偿宅基地平整费5000元,打包到乡镇自行实施。6.被征收人每户过渡性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元,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1000元,补助期限为12个月。7.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费用:按每户1500元标准一次性包干征收所在地政府,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拆除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1.房屋及其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补偿参考标准如下: 结构 | | 备注 |
砖混(框架) | 1228 | 整体框架剪力墙 |
砖混(现浇)一层 | 1113 | 按房屋圈梁、立柱、内外墙粉刷、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不仅为现浇面结构) |
砖混(现浇)二层以上(含二层) | 1073 |
砖混(预制板)一层 | 883 | 按房屋圈梁、立柱、内外墙粉刷、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包含第二层为砖木结构按砖混计算) |
砖混(预制板)二层以上(含二层) | 843 |
砖木(红砖) | 586 | 按房屋檐高、墙体砂浆、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 |
砖木(空心砖) | 492 |
土木 | 420 |
以上参考标准不含房屋装饰装修部分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类 别 | 附着物名称 | 补偿标准 |
附属屋 | 牛栏、猪舍 | 按实际价值评估 |
厕所 | 单洞2000元/个 双洞4000元/个 |
构筑物 | 土包坟(含无主坟、暗坟) | 1000元/棺 |
有碑坟 | 2000元/棺 |
有建筑物坟 | 3000元/棺 |
水井 | 按实际价值评估 |
小水电设施 | 一事一议 |
小型灌溉设施 | 一事一议 |
农田整治设施 | 一事一议 |
树木类 | 挂果树 | 150元/棵 |
未挂果树 | 120元/棵 |
胸径10公分以上 | 50元/棵 |
胸径3--10公分 | 25元/棵 |
杂木 | 8元/㎡ |
竹园 | 10元/㎡ |
名贵苗木 | 1000元/亩 |
县协调指挥部按以上标准补偿到所在乡镇(办)人民政府,由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搬迁安置协议的,由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2.房屋被征收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注销。3.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4.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搬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数量、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测量为准。6.被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组织房屋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施和材料,对私自拆除者,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引发的矛盾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并相应承担补偿安置费用。7.征收补偿资金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支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对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户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五、本方案由蕲春县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蕲春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中未尽事宜,蕲春县沪渝高速黄黄改扩建蕲春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补充规定。
来源: 蕲春县人民政府网、蕲春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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