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经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现予以公布。
一、灵台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共41个)
1.灵台县中台镇人民政府
2.灵台县邵寨镇人民政府
3.灵台县独店镇人民政府
4.灵台县西屯镇人民政府
5.灵台县什字镇人民政府
6.灵台县上良镇人民政府
7.灵台县朝那镇人民政府
8.灵台县梁原乡人民政府
9.灵台县龙门乡人民政府
10.灵台县星火乡人民政府
11.灵台县百里镇人民政府
12.灵台县蒲窝镇人民政府
13.灵台县新开乡人民政府
14.灵台县档案局
15.中共灵台县委机要和保密局
16.灵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7.灵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18.灵台县教育局
19.灵台县科学技术局
20.灵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1.灵台县公安局
22.灵台县民政局
23.灵台县司法局
24.灵台县财政局
25.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灵台县自然资源局
27.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灵台县交通运输局
29.灵台县水务局
30.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31.灵台县商务局
32.灵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33.灵台县卫生健康局
34.灵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5.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36.灵台县审计局
37.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8.灵台县统计局
39.灵台县医疗保障局
40.灵台县烟草专卖局
41.灵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相关要求
1.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到期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灵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灵台县司法局)反馈。
联 系 人:张 瑞 马文倩
联系电话:0933-3823320
联系地址:灵台县鹑觚路28号
灵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