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仍与他人存在劳务关系且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否则不支持误工费!

职场   2025-01-04 21:40   江苏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60岁是我国工人退休年龄,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仍与他人存在劳务关系,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如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导致误工损失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张某彬与李某国、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仍与他人存在劳务关系且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否则不支持误工费

案件索引


二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3210
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申218

裁判要旨


60岁是我国工人退休年龄,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仍与他人存在劳务关系,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如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导致误工损失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裁判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民申21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张某彬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吉林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彬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为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的。张某彬向法庭提供《建筑工程队服务证》《户口本》《劳务合同》《停发工资证明》和《完税劳务发票》已充分证明张某彬在发生事故前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收入,因此本案至少应按农业或者居民服务业标准赔偿。更证明从事“木工”技术工种,且李某国、华泰财保吉林分公司、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对张某彬“木工”工种和在学校从事学生桌椅等木工维修及误工事实、学校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等都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七十条、吉高法[1998]164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36条,张某彬没有保险,没有退休金,应保护误工费,误工费应按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依法定计算标准导致数额增减不应属于变更请求。依相关规定,若误工费无法确定固定收入,应按吉高法[2020193号规定标准计算,即至少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赔偿,张某彬的误工费应为每天207.71X150=31156.5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未认定张某彬作为60岁以上的公民没有参加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但因60岁是我国工人退休年龄,故张某彬主张误工费,应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仍与他人存在劳务关系,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张某彬虽提供202071日与农安县伏龙泉镇中心小学签订的为期半年的劳务合同,但《建筑工程队服务证》并未体现与此相关,且事故发生于20209月,而张某彬未举证证明78两个月农安县伏龙泉镇中心小学向其发放工资,其所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在劳务合同签订前,且仅体现单一月份收入。对张某彬所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李某国、华泰财保吉林分公司、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质证均明确提出异议。故张某彬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导致误工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彬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关联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毛某己与李某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4756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3916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1221
【裁判要旨】
毛某已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包含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毛某已虽然提供有员工证明和工资清单,但不能合理说明其所从事的岗位,亦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故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如无法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仍与他人存在劳务关系且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是否应当支持误工费?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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