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遇到事情先拉个微信群“压压惊”。
2021年6月4日17时左右,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路南、大数据产业园北门西侧绿化带内,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7万元。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许某洋等人到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现场,对开挖段管道上方的绿化带进行了清理。下午15时左右,程某租用一台新源牌75型挖掘机开始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约15时45分,施工员杨某飞在巡查其他点位过程中,路过学海路时发现J-10班组正在使用挖掘机开挖土方沟槽,随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时,在手机微信群中发了一张挖掘机施工图片,并提醒分包公司邵某和吴某进“学海路挖机开挖绿化,挖到管线自己承担后果”。见未回消息,杨某飞便电话通知吴某进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让其签字后离开现场。吴某进要求程某停止施工,见工人停止施工,收拾劳动工具,也离开了现场。
吴某进离开现场后不久,现场又继续开始施工。基坑(长约4米,宽约2.5米,深约3米)开挖到位后。商某春、许某洋两人进入基坑内实施换管作业,在更换完第一段管子后,两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机对基坑进行清理。约16时50分左右,商某春和许某洋两人继续进入基坑进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换施工。17时左右,基坑南侧突然发生土方坍塌。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许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盲目施工、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边坡防护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约3米)中作业,基坑南侧土方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程某,女,55岁,劳务公司J-10班组负责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2.吴某进,男,24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协管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人员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3.邵某,男,34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参与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未将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施工情况上报某航道局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陈某为,男,59岁,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基坑开挖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蔡某军,男,46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基坑开挖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王某芝,男,49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孙某,男,40岁,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针对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
5.杨某飞,男,26岁,某航道局有限公司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津业晨公司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李某,男,38岁,某航道局有限公司盐城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于某,男,47岁,盐盐城某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这起事故让小编想起了上海的一起事故,同样的基坑坍塌,同样的事发前在微信群提醒,仍然没能制止悲剧。
上海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12月25日15时24分,监理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监理冯某洋在名称为“18–03地块安全、质量”的微信群中发布5号楼北边边坡的照片和“上下边坡落差那么大,有人安排怎么处理吗”的信息。
12月27日9时4分,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员陈某骏在名称为“七宝万*项目组群”的微信群中发布照片和“钢筋棚南侧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风险”的信息。9时10分,又发布照片和“基坑底部还有施工人员,需立即撤离人员采取措施”的信息。
12月27日9时5分,安全监理冯某洋在“18–03地块安全、质量”微信群内发布照片和文字信息“这个边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么保证措施吗,一直在说,没人回答吗”。12时41分,又发出“5号楼暂时不挖土,先把临边做一下”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工程师童某龙向项目经理顾某祥指出存在坍塌风险,并同聚联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堂3人到现场查看情况。顾某祥安排人员移走部分堆放的钢筋、木方等材料。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封闭作业现场。
12月28日13时18分,建设单位人员顾某在名称为“18–03万*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对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土建监理汤某锋讲“结合早上几张照片,现场几处底板工作面临坡处,控制好边土高度、放坡、警戒线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时27分,汤某锋回复“收到”。
顾某祥,18–03地块项目部经理,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工程师、安全员等17人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张某堂,18–03地块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技术员、安全员等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项目部砖瓦工班组长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冯某洋,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监理,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监理工程师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项目总监戴某东。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监理单位。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5日开始执行。
项目经理顾某祥。吊销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附盐城原文:
2021年6月4日17时左右,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路南、大数据产业园北门西侧绿化带内,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7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盐城某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某航道局有限公司。该项目经理李某,安全总监罗某泉。
3.分包单位: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蔡某军,安全员邵某,现场协管员吴某进。
4.劳务分包单位:盐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孙某,专业监理工程师某跃。
(二)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工程建设情况
1.工程总体概况
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水生态工程、水景观工程及智慧水务等工程,系盐城市近年来持续推进的重大民生实事工程。
该项目于2017年启动前期工作,2019年8月15日正式施工建设,施工共划分为五个标段,此次事故发生在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污水管道维修工程,属于该项目Ⅱ标段。
2.Ⅱ标段工程发包情况
2019年8月,盐城某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与某航道局有限公司签订《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某航道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第Ⅲ防洪区118条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含清淤、截污、驳岸及水生态工程,污水管道检测、修复、新建,新建污水泵站、调蓄池、护岸等),合同工期为1000天。
2020年6月,某航道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Ⅱ标段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委托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2021年3月1日,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劳务分包给盐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裂管置换施工所需的人工、机械、水电等均由立成劳务公司负责。
盐城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完成的工作量与施工班组结算相关费用,每天一个工作量按照500元计算。此次,发生事故为该公司J-10班组,班组负责人程某。程某具体负责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等。
2019年3月13日,盐城市住建局、盐城某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其对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城南片区进行监理服务。
3.事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发生事故的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污水管道维修工程,总长度0.9公里,其中:污水管道开挖修复205米;裂管法换管整体修复366米;CIPP、FIPP、CIPP-UV等整体修复355米;砖砌检查井21座。事故发生地位于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段,该处原设计采用裂管法整段换管施工,经前期污水管网检测发现此段原有管道已严重变形,需要采取开挖方式更换管道。
2021年6月4日上午,在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污水管道开挖施工前,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邵杰,在施工现场对J-10班组商某春、许某洋、张某亮、徐某明等人组织召开了班前会,进行了例行安全教育,但没有将此段开工的情况上报某航道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污水管道维修工程开工情况,项目监理方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管部门盐城市住建局均未被告知。
4.施工手续办理情况
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因涉及点多面广,盐城水环境公司采取分批、分标段办理相关手续方式推进。事故发生时,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污水管道维修工程,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3日,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协管员吴某进联系劳务公司J-10班组负责人程某,并根据施工图设计现场确定需要局部开挖换管施工点位,让其组织施工。劳务公司陈某为与程某商定,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W68管道局部开挖换管施工需5个工作量,共计2500元。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许某洋、张某亮、徐某等人到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现场,对开挖段管道上方的绿化带进行了清理。下午15时左右,程某租用一台新源牌75型挖掘机开始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支付车主、驾驶员茆某城费用700元。约15时45分,某航道局有限公司施工员杨某飞在巡查其他点位过程中,路过学海路时发现J-10班组正在使用挖掘机开挖土方沟槽,随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时,在手机微信“津业晨内外业交流群”中发了一张挖掘机施工图片,并提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邵某和吴某进“学海路挖机开挖绿化,挖到管线自己承担后果”。见未回消息,杨某飞便电话通知吴某进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让其签字后离开现场。吴某进要求程某停止施工,见工人停止施工,收拾劳动工具,也离开了现场。
吴某进离开现场后不久,现场又继续开始施工。基坑(长约4米,宽约2.5米,深约3米)开挖到位后。商某春、许某洋两人进入基坑内实施换管作业,在更换完第一段管子后,两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机对基坑进行清理。约16时50分左右,商某春和许某洋两人继续进入基坑进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换施工。17时左右,基坑南侧突然发生土方坍塌。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许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并拨打“120”电话,将伤者商某春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盲目施工、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边坡防护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约3米)中作业,基坑南侧土方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组织基坑开挖;未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止施工指令,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基坑开挖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某航道局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
4.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针对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5.盐城某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职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由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该项目建设以来,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定期组织对水环境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抽查,截止目前,共发现安全隐患252条,发出整改通知单41份,停工通知单4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了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举一反三,排查整改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但经调查,市住建局对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程某,女,55岁,劳务公司J-10班组负责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2.吴某进,男,24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协管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人员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3.邵某,男,34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参与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未将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施工情况上报某航道局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陈某为,男,59岁,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基坑开挖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蔡某军,男,46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基坑开挖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王某芝,男,49岁,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孙某,男,40岁,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针对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
5.杨某飞,男,26岁,某航道局有限公司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津业晨公司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李某,男,38岁,某航道局有限公司盐城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于某,男,47岁,盐盐城某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