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共治格局

时事   2024-12-07 17:00   北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我们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深刻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办案就是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探索前端源头预防、中端多元解纷、末端综合治理的“三端共治”解纷模式,以法治促自治、保德治、助善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做实前端源头预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推动完善科学决策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我们应积极融入当地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立足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对没有形成纠纷但具有潜在风险的社会问题,可以向乡镇、社区有关单位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二是推行矛盾风险预警联动会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我们要畅通与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防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及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对于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基层治理单位,在矛盾风险摸排防控管理中,认为需要指导和帮助化解、调解的,也可及时通过调解平台提供给对接的人民法院。三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们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聚焦民法典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养老诈骗、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等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事项,注重“深”“活”兼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做实中端多元解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们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格局,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促进各类调解协调联动。一是明确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职责。我们要明确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明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流转办理、跟踪回访等各环节的法定要求,推动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职、按照法定环节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二是引导社会矛盾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把马克思主义体现的人民立场与“以和为贵”“无讼”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让调解这个“东方之花”不断焕发新的生机活力。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三是强化矛盾纠纷分类诉前调解。我们要积极推动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深入分析社会矛盾纠纷成因特点,对金融、建筑、教育、物业、环境、消费、房地产、互联网、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纠纷,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建立递进式预防化解工作路径,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分流、源头化解。

建立健全衔接协调共治机制,做实末端综合治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步入新时代,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公正司法促推国家和社会治理。一是强化解纷力量的培训指导。“枫桥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我们应加强对辖区内基层解纷力量的法律指导和业务培训,支持和规范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二是强化司法裁判的示范作用。每一起案件就是一个引领社会风尚的指向标,每一场庭审就是一堂法治公开课。我们要用足用好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日常办案中积极主动检索,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办案效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与进步。三是强化司法建议的赋能治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建议工作是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我们要完善司法建议运用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与数据会商、态势分析相融合,加强对诉讼高发领域、新类型纠纷、涉诉信访案件,以及社会治理动态和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持续抓实抓好跟踪问效,最大限度做好司法建议“后半篇文章”,提升司法建议的反馈率、落实率,真正推动综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促进一片”的效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唐波(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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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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