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友乘坐“三无”快艇出海海钓,
结果意外受伤骨折,
谁来担责?
2023年8月,陈某(化名)收取定金1000元后,驾驶快艇载着李某(化名)等5名钓友出海海钓。但该艘快艇未经船舶登记和任何检验,为“三无”船舶。在海域转钓点的过程中,站立在船头甲板上的李某被风浪顶起,随后摔在甲板上导致受伤。
图为案涉出海海钓1000元定金支付转账记录部分截图。
当天下午送医治疗后,李某被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髌韧带损伤,需手术治疗。此后,李某先后进行了两次腿部手术。李某向法院诉请要求陈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出海海钓属于风险较大的自甘风险类文体活动。
此外,法院认定陈某购买案涉快艇后未经船舶登记、未经船舶检验,不具备船舶适航的基本条件,游艇载客也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更不谈陈某的船艺水平、快艇进出港报告和配备救生衣设备和适载人数等。陈某驾驶“三无”快艇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在航行中造成船载乘客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李某主动联系陈某租船,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陈某的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陈某驾驶“三无”船舶载客出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充分保障乘客安全致李某受伤,应对李某人身损害负主要责任。李某主动寻找出海海钓船舶,且船舶行驶时站立于甲板,安全意识不强亦有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李某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经法院释法明理,阐明主次责任和赔偿数额后,双方达成调解,船主陈某向钓友李某赔偿6万余元。
法官提醒
首先,出海海钓对船舶和驾驶水平要求高,快艇多以玻璃钢材质为主,船体构造以半封闭或敞开式居多,结构简单体积小、表面硬度低、材质弹性不足,艇体单薄受到碰撞容易开裂。
再者,我国沿海商船往来密集,尤其上海港附近水域日均有数千艘船舶航行,海钓快艇极易与航行的商船、渔船发生碰撞事故。
而“三无”快艇风险更甚,此类船舶未经船检部门检验,缺乏必要的救生和消防设备,船舶适载人数未知,船舶驾驶员也未经培训考核,又非法从事载客经营活动,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故此,海钓时应谨慎选择正规途径出海,切勿选择“三无”快艇参与海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