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以查封财产不能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文摘   2024-11-22 12:14   宁夏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51号,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明、焦×兴。


基本案情

金马公司申请执行焦×明、焦×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鄂7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金马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上述裁定,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本案。


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武汉海事法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一、“鑫盛24”轮适宜处置,金马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实际调查发现,该船舶仍停泊于南京长江二桥附近水域,并由焦×明控制,武汉海事法院可以通过强制焦×明交付船舶或驱离方式扣押该船舶。二、金马公司在申请执行之初已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鑫盛24”轮船舶资料,该船舶在扣押后可以进行拍卖、变价处理。三、金马公司与焦×明、焦×兴未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根据金马公司的申请,武汉海事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金马公司名下、但由焦×明、焦×兴实际控制和经营的“鑫盛24”轮所有权。因双方当事人有多起纠纷,焦×明一家在“鑫盛24”轮上生活、居住,且焦×明曾因心脏病于2006年做过心脏安装支架手术,故为了缓和矛盾,武汉海事法院暂未实际扣押“鑫盛24”轮。此外,武汉海事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焦×明、焦×兴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鑫盛24”轮目前不宜处置,金马公司也未能提供焦×明、焦×兴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线索。因此,武汉海事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


湖北高院认为,武汉海事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生存造成严重影响,故仅对该船舶采取查封措施,且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


金马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及(2019)鄂7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责令武汉海事法院继续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鑫盛24”船舶实施扣押、拍卖措施。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的问题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审查,湖北高院执行复议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问题。


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既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认为处置被执行人的“鑫盛24”轮会影响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且无法处置,则需要进一步查清以下事实:一、“鑫盛24”轮的市场价值是多少,与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之间具有多大差额,是否存在无益执行情形;二、“鑫盛24”轮作为液化气运输船舶,是否适宜居住,是否存在对长江航行及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地海事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要求移泊的问题;三、被执行人是否仅有“鑫盛24”轮作为“唯一住所”,本案是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处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采取安排其他住所的执行措施的问题。执行法院应在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判断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在本案重新审查及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双方诉求,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生活状况以及申诉人金马公司愿意参与法院调解、给予被执行人适当帮助的情况,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本案。


综上,申诉人金马公司的部分申诉请求成立,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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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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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课程安排

12月1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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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操:收购、处置、尽调、估值、风控

1、不良资产业务包括三项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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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收购七大类11项资产 

4、办法扩大了银行可出售的七类资产范围

5、不良资产收购实务解读

    5.1 遵循的原则、真实转移、两个不得 

    5.2 收购不良资产两种转让方式

    5.3 收购不良资产的七个流程与两大核心 

    5.4 收购不良资产七项要求

    5.5 收购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 

       (1)不良尽调8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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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良尽调阅读信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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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良尽调:10个方面查询、6个方面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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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抽样调查和全面调查    

      (2)不良债权估值:四个资产类别

      (3)影响估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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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良资产估值的10种方法

   5.7 收购不良资产定价四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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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 明确交割日过渡期管理责任

   5.11 收购债权类不良资产 

      (1)债权类清收方式和要求 

      (2)抵债资产处置问题

      (3)对债权重组的方式和要求 

      (4)债转股、租赁、核销处置具体要求

6、金融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

    6.1 处置不良资产三项原则、八个流程、八种方法 

    6.2 六招解决拍卖财产难的痛点问题

    6.3 如何解决漫长清收不良时间难点 

    6.4 三十种情形追加被执行人

    6.5 三十渠道查找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 

    6.6 拍卖、竞标、竞价转让的具体要求

    6.7 未经公开转让处置程序,不得协议转让资产 

    6.8 三种情形可以不公开转让

    6.9 不得向六类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及提示义务 

    6.10 受让人资格与严格审查

    6.11 转让资产付款期限、首付比例规定 

    6.12 AMC处置不良资产理念和思路

    6.13 处置不良资产前进行调查相关规定 

    6.14 处置资产方案制定与变更审批

    6.15 实施处置方案遇到各类情况如何分类处置 

    6.16 可不按照本办法公告的七类项目

    6.17 委托处置资产授权范围、期限、进度等规定 

    6.18 股权转让规定

    6.19 处置资产金额、公告时间、公告渠道等规定 

    6.20 向其关联方处置资产监管规定

    6.21 设置专门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四性要求 

    6.22 可开展五项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6.23 咨询服务、破产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6.24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责分工

    6.25 受托处置,尽调、收费、方式、管理要求 

    6.26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控制度

    6.27 分支机构管控要求;中介机构管理要求 

    6.28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和管理要求

    6.29 定期报送报表、报告,确保三性 

    6.30 项目后期管理制度,五项要求

主讲专家:杨老师,某银行总行巡视员,36年信贷工作,实践经验丰富,操作性实战性强

12月15日(星期日)

9:00-12;00;13:30-16:30

(一)代表性案例——投行化处置与盘活重整

1、资产处置类 

   1.1执行程序与执行救济程序       

   1.2以物抵债

   1.3过户环节 

    (1)抵押债权&税收债权  

    (2)职工债权问题

2、信托盘活类:

   (1)资产隔离、风险隔断 

   (2)思路设计

3、破产重整类

  3.1物:折价收购+估值修复

  3.2债:共益债

    (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提供借款的共益债性质认定问题 

    (2)重整过程中或有债务问题

    (3)重整过程豁免债务导致的税负问题 

    (4)回款资金监管问题

    (5)业主违约金债权的定性问题 

    (6)共益债本身的顺位问题

  3.3股:股权重整(债务人视角)

    (1)共益债借款的优先顺位问题 

    (2)清偿方案问题    

    (3)以股抵债后的表决权

    (4)投资人的资金安排问题 

    (5)债转股后的法律后果

    (6)抵押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问题 

    (7)重整计划不通过后的再次变更问题

4、案例——破产重整(投资人视角):困境/交易结构/效益

5、案例:共益债重整式 (1)尽调方向 (2)架构设计  (3)增信措施  (4)投后管理

6、市场化债转股:困境/交易结构/效益

7、并购重组类(港股私有化/实质重组):困境/交易结构/效益

8、纾困救助类:困境/交易结构/效益

(二)破产重整项目风险处置

1、破产对金融债权催收的机遇与挑战 

2、如何阻却或推进破产程序

3、破产重整中的风险处置 

4、如何做白马骑士

(三)巧用法律程序

1、执行救济程序 

2、巧用执行和解程序     

3、巧用破产工具

4、巧用代位追偿到期债务,积极行使撤销权 

5、如何解决出资瑕疵难题

主讲专家:贾丽丽,不良资产处置与破产实务专家;上海锦天城天津分所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召集人;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研究院(部)副秘书长

 报名方式 



1、参加的代表须交纳研修费3600元/人,三人以上组团参会学费优惠至2600/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二十学时证书、不良资产管理师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2、本课程可以安排讲师赴企业内训,欢迎与工作人员洽谈。

      报名联系方式:

      张翠翠   1572958927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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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介绍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经司法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综合性法学社团,属于国家一级学会。
培训合作中心于2023年1月正式更名为培训部,系中国行为法学会内设机构,服从中国行为法学会的领导,以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最高目标。
培训部汇聚百余名国内一流法学大咖、一线法官、各专业著名律师、著名企业法务总监等业内专家作为讲师团,每年成功举办培训、研讨、论坛百余次,可提供定制化法律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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