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通知 地方金融组织迎来“最严监管”

文摘   2024-08-15 09:55   宁夏  

近日有市场传闻称,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举措。部分消息指,这份文件对相关行业将“影响很大”。

财联社8月14日电,财联社记者从多位地方金融机构和相关知情人士处了解到,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监管部门正着手未来三年对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清理和强化监管,相关要求已下发到省级机构。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清理整顿政策较以往更为彻底和严格。核心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同时,对前期的金交所、伪金交所等的处置清理也有具体要求。未来三年时间,总体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总量不得新增、严格跨省经营,并以加强监管存量组织、坚决清退不合规机构为主

知情人士指出,政策一旦落地,将会减少相当数量的地方金融机构。有统计显示,全国“7+4”类地方金融组织总量至少已超3万家,其中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最多。

202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4”类地方金融组织。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4类是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严格限制跨省展业。本次通知要求督促地方金融组织立足服务地方经济,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展业。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设立审批、经营区域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转载来源:财联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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