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宣传
12.04
国家宪法日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宪法精神
与法“童”行 “宪”在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给她 绚丽芳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幸福生活 一“宪”牵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私有财产“宪”在保障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护企有“宪”创业无限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在“宪”化解“烦薪事”
为弱势群体“宪”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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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梁劲松
素材:魏国兰
排版:王 琳
素材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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