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5,两座(A座、B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丙类厂房,该两座厂房是否可以按《建规》第3.4.8条成组布置?

文摘   2024-09-05 04:15   江苏  

2024-09-05,问:两座(A座、B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丙类厂房,均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两座厂房的占地面积均为3000㎡,问,此类情况下该两座厂房是否可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8条成组布置?

答: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8条规定如下: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问题中两座厂房的占地面积之和为6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条明确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显然,问题中两座厂房的占地面积之和大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因此,问题中的两座厂房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8成组布置

3)有观点认为,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3条明确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1条的规定增加1.0,因此,问题中的两座厂房如果成组布置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2=8000㎡。由于问题中两座厂房的占地面积之和(6000㎡)小于8000㎡,因此,可以成组布置。此观点是否正确?错误!因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8条已经明确了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条确定,未提及可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3条确定,也就是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考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增加1倍后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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