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3,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小案例-004,多层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数量

文摘   2024-10-03 00:13   江苏  

2024-10-03,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小案例-004,多层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数量

写在前面:

1.本文中的案例是笔者在实际设计、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本文仅对案例本身进行技术探讨,无关案例技术以外的任何方面;

2.本文中的观点仅为笔者个人理解,权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案例情况

下图为一歌舞娱乐场所(浴场)二层(该建筑共三层)局部平面图,原设计在该层同时设置有足浴包厢和淘气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项目属于“公共聚集场所”; 

二.分析结论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条文说明,“本规范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因此,案例中的淘气堡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第5款明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第二.(三).2条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1个独立设置”;

4.结论二层的淘气堡未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第5款“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第二.(三).2条“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1个独立设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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