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祥和 · 幸福安康】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洗钱案件公开宣判

政务   2024-10-21 20:44   陕西  


10月18日,由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洗钱案,经汉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黄某犯洗钱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明,2023年3月底,被告人黄某明知朋友李某让方某某向其微信账户所转入的15000元资金系贩卖毒品的毒资款,为帮助李某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提供自己账户并帮助取现,个人非法获利1500元。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持续加强与人民银行、纪委监委、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履行检察职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努力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的工作职能,深入推进反洗钱工作,为汉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乐  校对:王娅婷  审核: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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