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1例入选!陕西省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2 18:04   陕西  
陕西省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目录


1.郭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检察听证案


2.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超标污水排放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3.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4.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娑罗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5.刘某某故意伤害检察听证案


6.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妨害渭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7.检察机关督促安塞腰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8.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城市非法“小广告”检察听证案


9.检察机关监督物业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政检察听证案


10.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钱河湿地非法排污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11.陈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立案监督检察听证案


12.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取用地下水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案例一

郭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公开听证  提请抗诉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郭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福组合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其中《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附加险),保险金额10万元,年保费8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满日为2038年3月26日。该保险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对该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七十种为“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内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2022年7月26日,郭某某被诊断为:脑动脉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后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介入栓塞术)。出院后,某保险公司以郭某某仅符合特定疾病为由,赔付其保险金2万元。郭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诉请。郭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脑动脉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采用何种治疗方式更符合病人利益及现行医学标准,该问题属于医学专业问题,因此在听证会前,西安市检察院邀请三所三甲医院的神经外科主任进行研讨论证,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对于治疗脑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介入栓塞术比开颅夹闭术风险更低、创伤更小、术后恢复更好,是目前常规的、首选的手术方式,病人选择更优的治疗方式符合医疗规范。然而,上述专家意见是否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一致同意围绕以下焦点进行公开听证:1.郭某某所患疾病是否为涉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医院对郭某某行介入栓塞术的治疗方式是否为诊疗该疾病的常规、科学和首选方案;3.郭某某选择介入栓塞术治疗脑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疾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听证过程。2024年4月15日,西安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副检察长主持,邀请三名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并邀请一名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会上,办案检察官首先介绍基本案情,双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郭某某认为案涉合同设定的脑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疾病的赔付条件不合理,应为无效。某保险公司则主张案涉保险合同经国家银保监会备案,不存在任何问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主持人宣读专家意见并经各方依次传阅后,医学专家进入会场,对双方当事人及听证员的提问作出解释说明。专家退场后,听证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互相发问等程序逐项进行。听证调查结束,双方当事人围绕专家意见及各自观点进行了辩论和最后陈述,听证会进入评议阶段。三名听证员经独立评议形成一致意见,并推选一名代表发表了听证意见:保险条款设置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郭某某所患疾病属于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案涉格式条款将疾病与治疗方式相联系,排除首选、常规、风险低、创伤小、愈后好的最佳治疗方式,系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按照《民法典》第497条应属无效条款。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西安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采纳听证意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二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公司拟订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之规定,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822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西安市院意见,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9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某保险陕西分公司给付郭某强保险金8万元。


【典型意义】


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明显减轻保险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是否合理进行审查。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让专业人员向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阐释,为案件纠纷妥善处理奠定基础。


案例二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超标污水排放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  水质安全  现场听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台区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线索,宝鸡市十里铺污水处理厂向渭河污水排放超标,存在危害黄河流域水质安全的风险,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金台区院经调查发现,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十里铺污水处理厂并未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水质提标改造,沉淀池等设施陈旧,导致其排放进渭河的污水中总氮、氨氮含量超标,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对渭河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于同年5月立案,同年10月向宝鸡市住建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开展十里铺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作。宝鸡市住建局于2022年11月29日回复,称将该项目已完成立项及招标工作,将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尽快投入使用。截至2023年6月公开听证前,十里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施工接近尾声,拟召开听证会听取宝鸡市住建局履职情况,实地查看污水提标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和预期效能。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围绕落实检察建议内容,核对宝鸡市住建局履职情况。经前期查阅项目资料,宝鸡市住建局对该项目的选址和预算方案有过调整,拟通过听证会听取其推进项目履职情况。二是围绕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选定听证会参与人员。污水排放超标事关黄河流域水质安全,自然资源保护专业性强、整改周期长,因此金台区院从听证员库,及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士中抽选11人参加听证。其中,听证员3人、法律专业人士2人、自然资源保护专家1人、“益心为公”志愿者2人、建筑施工方代表3人。三是围绕公益受损害状态,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并听取污水处理效能,研判设施改造后污水处理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听证过程。2023年6月21日,在项目施工现场由主管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向听证会参与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宝鸡市自然资源局金台分局副局长解释了陕西省污水排放标准的法律依据与渊源。宝鸡市住建局负责人表示,确已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其表示收到检察建议后,根据建议内容对标对表整改落实,组建专班进驻施工现场,加快工程建设节奏,并对现阶段工程进度进行汇报。随后,听证员进入施工现场查看项目建设进度,向工程的建筑方和施工方了解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现已达排放标准情况。综合上述情况,听证员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宝鸡市住建局已经充分履职,十里铺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已接近尾声,投入使用后其向渭河的排污量可达排放标准。在听证过程中,参会人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职,对企业排污、渭河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听证结果。金台区院依法采纳听证意见,鉴于十里铺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基本完工,综合考虑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已经消除,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向“益心为公”志愿者告知了案件处理结果,志愿者对该案结果表示满意,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渭河水环境治理所做的努力表示充分认可。


后续工作。宝鸡市十里铺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完工后,金台区院进行了实地跟踪回访,该厂新建了磁混凝池和双层平流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造价1.2亿元,现已投入使用,检察机关再次对排放口水质检测,污水排放量均达“准四类”标准。


【典型意义】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是重大民生问题。由于资金、选址等原因,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未充分启动运行,导致污水排放未达新标准,对河流造成污染并影响城市绿化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切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通过举行检察听证会,扩大听证范围,广泛凝聚各方共识,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公益侵害问题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解决,使污水达标排放,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难事。


案例三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交通安全  检护民生   公开听证  整改核实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平台反映辖区内世纪大道沿线地铁改造工程完工后,相关的围挡设施已拆除两月之余,但道路标线、斑马线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重新修改设置,尤其是朝阳医院东侧至启迪桥西侧多处道路无道路标线或标线不清,且该路段车流量较之前明显增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都区院”)发现该线索后,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实地调查取证,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查以及走访附近群众了解情况,固定相关证据。经现场调查:咸阳世纪大道沿线地铁改造工程完工后,部分道路两侧约3公里路程中有5处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有12处交通标志标线不清,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秦都区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前往市交警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住建部门调查了解设置、维护、修复等监管职责。经沟通对接,相关单位对路面恢复及交通标线设置、维护、修复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争议。为进一步分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彻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亦为解决同类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秦都区院决定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过程。2024年3月27日,秦都区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参加听证活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问题,通过照片、视频等多媒体方式进行示证,直观展示了涉案路段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行政机关分别对其承担的城市交通道路标线的维护修复职责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听证员针对职权划分、案件争议焦点向各参会单位提问。经多轮了解、闭门评议后,听证员一致认为,正确的道路标线对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围挡拆除,道路恢复通行后,应当及时对标线进行重新完善。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均有监管职责,应当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标线设置、维护、修复工作,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建议行政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针对以后出现的同类问题,提前座谈沟通,做好修复方案;建议检察机关按照监管责任的划分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并做好跟进督促整改工作。


听证结果。听证会结束后,秦都区院采纳听证员的意见建议,分别于2024年4月7日、17日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两个相关行政机关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路段道路交通指示标线进行设置、修复,同时对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治,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年4月底,两个行政机关先后向秦都区院书面回复称,已对涉案路段附近交通指示标线重新进行施划、补划。另按照检察建议,对辖区内同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13处斑马线进行了补划。


后续工作。2024年5月17日,秦都区院再次邀请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员前往涉案路段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听证人员跟随办案检察官、行政单位,先后到达世纪大道涉案路段、彩虹第四小学北侧、金旭路长庆昌源小区等地,对道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的维护修复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均已修复补划,标线清晰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出现职责交叉、职权界限划分不清晰的情形,对此类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检察机关坚持亲历性办案,通过邀请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零距离”参与案件办理,协助明晰行政机关职责,找准案件核心问题。邀请听证代表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核实整改效果,充分发挥“检护民生”最大效能,以实际行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行政机关充分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案例四

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娑罗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一体履职  专家论证  现场听证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宜君县太安镇艾蒿洼村娑罗树保护不到位案件线索后,经调查查明:该娑罗树为玄奘手植娑罗树,树高20余米,胸径3.8米,树龄1370年,荫地600多平方米,被列入中国古树名木保护名景,属于特级古树,时有游客前来观赏游玩。由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造成管理不到位,树干存在大量虫洞、枯枝明显并出现断茬,部分树枝系有红绸,树根裸露在围栏之外,周边杂草丛生,保护碑上摆放有水果等物品,影响古树生长及周边环境。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检察机关通过实地查看、无人机取证、走访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厘清责任。同时,邀请陕西省西安植物园(陕西省植物研究所)专家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出具古树保护现状及评估意见,查明古树保护存在问题。启动“府检联动”机制,针对相关问题与行政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提高建议的精准性。将听证地点定为案发现场,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实地开展民意调查,听取群众意见,充分释法说理,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和公信力。


听证过程。2024年7月12日,宜君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娑罗古树保护一案邀请具有林业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加现场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听证员实地查看了古树生长现状,检察官就案件来源、取证情况、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对需要听证的焦点问题着重介绍。受邀专家宣读了《关于娑罗古树保护现状及评估意见》并现场解答了古树保护相关问题。参会的行政机关有关人员分别介绍了娑罗古树的保护职责、政策措施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技术、资金等难题,明确了下一步古树保护计划措施。听证员就古树管理职责、保护措施等分歧问题发表意见,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都存在对古树保护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并建议行政机关在实施专业化保护的同时,加大对古树周边环境的管理;建议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古树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发挥好现有“1+N”多元治理平台作用,坚持府检联动、多方协作,维护千年古树的健康生长。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的评议意见,针对娑罗古树保护中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公益受损问题,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防治排查,及时消除娑罗古树生长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同时,为更好保护区域内古树名木,检察机关还建议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活动,完善执法体系建设,加大保护宣传力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巡视,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后续工作。相关行政机关于7月19日邀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专家出具娑罗古树病虫害鉴定意见及防治办法,开展病虫害防治、枯枝修剪、覆土等,健全动态监测保护体系;与乡镇政府、村委会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对县域内的古树按照“一树一策”建立档案,全面系统地查清古树的生长状况,采取针对性地管护措施。镇政府以林长制为抓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了镇、村、生态护林员三级管护责任体系,加强常态巡护巡查,做好古树病虫害监测防治、防火、防盗等工作。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288株古树保护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开展类案监督,扩大听证效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在娑罗古树前设立《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公告》,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共护合力,全面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太安镇娑罗树是世界上现存的唯一一棵由玄奘亲手种植的娑罗树,它承载着中印传承友谊的期盼和丝绸之路文化传承的夙愿,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采取实地听证的方式,让听证各方在悠悠古树下参与听证,通过对实地察看古树本体及周边环境,了解古树历史和文化价值,在可见可触可感可知的环境中感受到古树保护的紧迫感与重要价值,增进各方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与支持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听证会后持续跟进,邀请多方参与,将严的标准贯彻古树保护的始终;由点到面延伸,检察机关联合林业部门开展全域内古树走访活动,进一步发现古树保护深层次问题,促进源头治理,以“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为牵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刘某某故意伤害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枫桥经验  轻伤害案件  矛盾纠纷化解  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害人李某某,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农民。


刘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连畔种地多年,2022年10月,正值小麦秋播,李某某在耕种时发现两家相邻地畔界限有所变动,便叫来刘某某说明情况,其间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谩骂继而发生厮打,造成李某某左侧肋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通过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进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人的赔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该案受理后,检察官在讯问刘某某、听取李某某意见后,得知双方曾因同一相邻地畔问题有过矛盾纠纷,都认为是对方有错在先不肯退让。检察官认为此案不能简单一诉了之,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本案的难点、堵点。


为妥善办理此案,首先,检察官走访双方当事人居住地村委会以及镇村综治中心,实地了解两人的为人处世、家庭情况以及引发矛盾的关键点。其次,结合案件实际,为将听证质效做实做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选取了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市级人大代表、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监督员、实务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等人担任听证员。最后,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为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邀请人民调解员、镇村综治中心及村委会人员旁听听证,参与矛盾化解。


听证过程。2023年6月8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共五人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办案民警、本村群众代表到场旁听。


听证会上,围绕是否对刘某某拟不起诉展开讨论。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听证议题,出示了本案的证据材料,阐述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介绍了二人之前的矛盾纠纷、刘某某日常在村里的表现及被害人李某某的诉求,发表了拟不起诉的依据和意见。听证员就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赔偿谅解情况等,向承办检察官、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提问,起初刘某某和李某某相互间仍有不满情绪,矛盾未消、心存芥蒂,检察官、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分别对二人进行了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听证结果。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其是否不起诉全面评议。评议之后,听证员逐一发表了意见,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悔罪态度较好,李某某也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同时,听证员提出近些年轻伤害案件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建议检察机关就同类型案件建立健全办案机制,不能就案办案,要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类案发生,建议对案件结果进行公开宣告,以案件办理促进基层治理。


后续工作。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李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二人就故意伤害事实达成和解,就地畔纠纷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一是融合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邀请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听证员、办案民警地见证下,指导村委会人员重新丈量土地,以桩为界、划清面积。至此,多年的邻居终于握手言和。二是公开宣告,加大普法力度。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刘某某住所地村委会对其进行不起诉决定宣告,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代表现场聆听检察官释法说理,以身边事警醒身边人,让法治更加可感可触。三是加强协作,推动机制创新。检察机关积极构建轻伤害案件多维度办理机制,与县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刑事案件办理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与县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试行)》,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印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轻伤害案件多维度办理机制构建”项目荣获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届十大改革项目提名奖。


【典型意义】


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解案件“法结”、化当事人“心结”的重要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精准制定听证方案是保证听证质效的基础,检察机关在听证员库中经过认真研究,精心选取了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听证员,释明法理、解开心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其中邀请本村群众代表旁听的做法不仅保障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还将听证会变为普法课,全方位提升了检察听证的公信力。同时,深化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构建轻伤害案件多维度办理机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向纵深发展。


案例六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妨害渭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开听证  实地查看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长涧河发源于秦岭北麓,流经华阴市太华办、岳庙办、华西镇,全长29.4千米,系华阴市域内一条较大的渭河支流。渭河流域每年6月进入汛期,持续时间长达5个月。该河行洪安全对于确保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作用。


2024年3月21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对域内行洪安全进行走访摸排时发现,因长涧河入渭桥北侧桥下的拦水坝西侧被冲毁,致使河水长期淤积冲刷掏空了水泥护坡的地基,造成西岸水泥护坡出现长25米、宽6米塌陷,河西侧土方堤坝出现长约4.5米、宽1米多的横向裂缝。东侧堤坝上堆放大量生活生产垃圾。河道内存在400余米长、约10亩垦种小麦。经分析认为,上述情况若不及时妥善处理,汛期来临后,河水极可能冲击掏空护坡地基,冲塌水泥护坡,冲垮已经裂缝的土河堤,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沿岸生态环境污染,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4月8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据《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依法立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立案决定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及时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为增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精准性,提升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及时履职,华阴市检察院决定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具有水利、生态、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华阴市域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等5人担任听证员。为使听证参与人员直观全面了解案情,2024年5月8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员及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赴长涧河实地查看、深入了解堤坝塌陷、垃圾堆放及河道内垦种小麦等情况。


听证过程。2024年5月9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就妨害长涧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听证。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出示了堤坝塌陷、垃圾堆放及河道内垦种小麦等证据,说明了听证焦点,依次听取各方意见。相关行政机关认可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认为其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给汛期行洪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表示已采取安装临时警示标识等措施。同时因项目资金拨付需履行申请程序、当前收割小麦群众损失较大等原因,尚未施工。听证员结合实地查看情况,就如何尽快修复长涧河堤坝,长效保障渭河流域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发表意见。经讨论研究,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意见:要尽快修复塌陷堤坝、清除垃圾、清退河道内垦种小麦,消除行洪安全隐患;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群众沟通,在汛期到来前帮助群众收割小麦,维护群众权益;加快资金申请进度,科学组织施工,确保长涧河汛期行洪安全;根据流域土壤系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及时对域内南山支流河堤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综合治理,确保行洪及生态安全。


听证结果。2024年5月10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听证意见,梳理了长涧河河道堤坝塌陷裂缝、堆放垃圾、河道内垦种小麦等三方面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对护坡堤坝塌陷裂缝、堆放垃圾、河道垦种的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河道安全专项巡查整治,做好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监管;三是强化河道沿线法治宣传,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后续工作。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一是联合华阴市财政部门申请中省水利救灾资金59万余元,委托陕西秦水水利科技股有限公司编制《华阴市长涧河渭河桥北段水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审查完善后积极施工,于2024年6月27日完成拦水坝拆去及河道平整工作。二是联合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了小麦的颗粒归仓,及时清理整治河道内垦种和河堤上的生产生活垃圾,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督促其作出书面承诺。三是开展河道专项巡查活动,发现并治理域内罗敷河河道安全隐患问题4件。四是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在沿河范围开展黄河流域、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宣传,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维护水生态安全的法治意识。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职权,全程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的方式突破了公益诉讼检察的传统办案模式,通过邀请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听证人员面对面阐述评议,明晰案件所涉法理事理情理。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一方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能够消除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司法案件的疑虑,消弭分歧,在公开公信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在司法监督的过程中关注群众的实际情况,以人性化监督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细节实处,维护了渭河流域生态安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成效,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中的作用。


案例七

检察机关督促安塞腰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检察听证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安塞腰鼓”流传于延安市安塞区,极具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是黄河文化的组成部分,其风格强健豪放、刚劲激昂、大气磅礴,被誉为“中华民族之魂鼓”。2006年5月,安塞腰鼓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塞区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自媒体及网络平台对安塞腰鼓的历史、寓意和动作等存在错误宣传和曲解,安塞腰鼓面临非遗传承人称号被不当使用或冒用、传承人“青黄不接”、传统技艺“接班难”、周边鼓类技艺崛起冲击等问题,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2023年10月,安塞区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收到志愿者关于安塞腰鼓保护传承问题线索后,迅速开展初查立案,通过走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员、提取媒体电子数据、调取非遗申报项目材料、查阅文献资料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塞区院遂向负有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规范教育和培训保障制度、建立传承人保护培养计划、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等检察建议。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保护安塞腰鼓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传承,安塞区院从听证员库中抽取熟悉安塞腰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律师担任听证员,并于听证会前向听证员送达了相关案情材料,介绍了听证焦点,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准备。


听证过程。为进一步达成保护共识,2023年12月,安塞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安塞腰鼓协会代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听证员以及区委宣传、文旅、教体部门相关人员应邀参加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介绍了案情、听证会关注的焦点,对相关行政机关职能进行了释法说理,参会人员围绕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为什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与传承、如何开展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诉源治理、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等问题,共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融合发展新思路。


听证结果。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让非遗规范保护才能更好传承发展,一是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保护传承非遗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依法整治网络不当传播乱象,规范非遗宣传传播,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广泛参与的非遗保护氛围;二是检察机关要践行好以“我管”促“都管”办案理念,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厘清职能,推动各部门在非遗保护中同向发力、同频共振,通过公开听证强化责任,协同共治破解“九龙治水”难题;三是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区委宣传、文旅、教体部门共同制定有关“非遗进校园”及加强规范宣传的长效机制,促进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四要利用新闻媒体、短视频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安塞腰鼓非遗项目保护主体责任,第一时间成立了陕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开展安塞腰鼓不规范网络宣传治理,建立自媒体官方账号发布作品140余件,邀请国家省市区四级代表性传承人教授腰鼓技艺,对中省市区文化部门认定的安塞腰鼓的历史、寓意、动作以及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制定非遗保护与传承机制实施方案,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强化20余所中小学传统腰鼓进课堂活动,设立两个田野腰鼓保护区,有序开展非遗教育;开展安塞腰鼓手非遗项目常态化培训,先后新增安塞腰鼓手1200余名,组织团队参加中省各类竞赛表演。


后续工作。2024年4月,安塞区院在安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文化遗产保护检察服务中心,成立“塞检护遗”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同时,安塞区院牵头与区委宣传、文旅、教体部门分别会签《关于建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宣传工作与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加强全区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与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动协作等机制,形成齐抓共管长效机制。安塞区院撰写的《安塞腰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调研报告》得到区委领导批示肯定,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形式,助推解决非遗保护“网络监管难”“规范传承难”等问题,推动诉源治理、综合治理。以此为契机,安塞区院立足非遗遗存众多区域特色,办理了安塞腰鼓注册商标续展行政公益诉讼案、协助安塞区腰鼓表演艺术家协会对某知名面馆注册商标侵害安塞腰鼓非遗形象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案等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案件。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聚焦地域特色,精准查找本地非遗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公开听证“倾听民意”,问需问计于民,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多部门凝聚共识、协同共治。在促成个案问题解决的同时,注重挖掘非遗保护中存在的根本性、源头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形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为当地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之路贡献检察智慧。


案例八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城市非法“小广告”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市容环境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实地走访县城内大街小巷、广场等公共场所发现,城区多个街道、沿街小巷的建筑物墙面、栏杆及电线杆、配电箱等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各类“小广告”,其中部分“小广告”内容涉及办假证、刻假章及涉黄、涉赌、涉诈等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整体形象,一些违法信息背后还极易隐藏违法犯罪活动。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城固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实地调查,调取城固县城市管理局以及城区博望、莲花两个街道办事处的“三定方案”等,查明:近年来,城固县城市管理局虽定期对违法“小广告”开展清理工作,并与城区街道办事处就清理“小广告”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但违法张贴和涂写“小广告”的现象屡禁不止,城区市容环境协同共治、长效治理仍需进一步加强。为促进相关行政单位达成共识、凝聚合力,共同打造整洁清朗、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就督促整治城市非法“小广告”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城固县城市管理局以及博望街道办事处、莲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与听证。因“小广告”背后可能隐藏违法犯罪信息,需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打击违法行为,同时邀请城固县公安局派员参加。


听证过程。2023年7月19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结合前期调查情况从案件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听证的焦点和拟提出的建议几个方面作了介绍。各行政单位就开展违法“小广告”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说明。听证员围绕各行政单位整治清理“小广告”的职能分工、协作配合以及公安机关打击查处涉嫌违法“小广告”等情况进行了提问,对听证事项进行评议,形成听证意见,认为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拟对相关行政单位提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具有必要性和针对性。城市管理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好市容监督“主力军”作用,统筹推动市容环境治理工作;两个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好街道办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力量,形成全民参与市容环境治理的良好局面;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违法“小广告”内容涉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小广告的蔓延趋势。


听证结果。城固县人民检察院采纳听证员意见,依法向城固县城市管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巡查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疏堵结合,设置统一合理的广告栏,满足群众张贴广告的现实需求;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提升市容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联合执法,对于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通过个案办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查处,共同推动违法“小广告”的治理工作。


后续工作。城固县城市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开展了违法“小广告”集中清理活动,对前期发现容易被张贴“小广告”的100余个公共设施周围安装了景观防护设施。联合城区街道办事处,建立了网格定期巡查和交叉巡查工作机制,把精细化管理融入日常。博望、莲花两个街道办事处动员社区居委会设置了广告张贴栏,并在公共场所设置禁止乱涂乱画标志标语,宣传城市“牛皮癣”危害,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提升市容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支持和参与城市综合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亦主动出击,成功打掉一个印制张贴“涉诈”小广告的团伙,抓获违法人员3人,查获作案手机5部、专用打印设备1台。


【典型意义】


“乱张贴、乱涂写”看似是城市生活中的“小”现象,实际却是关乎着城市文明及社会综合治理的大问题。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小切口”入手,放大办案社会效果,组织召开听证会,将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作为听证重点,充分发挥听证员作为参谋员多角度、多思路为检察办案提供重要参考的积极作用,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和公信力,助力解决行政机关的治理困境。通过检察听证凝聚共识,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共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九

检察机关监督物业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政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检护民生  物业管理  公开听证  法治体检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旬阳市某物业管理人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言语威胁、恐吓方式迫使拾荒人员冯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8000元。2023年2月,旬阳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旬阳市检察院通过解析个案,以小区易发案件为切入点,将小区治安环境、居住环境、电梯安全、水电收费等5类问题线索列为监督点,构建物业监管监督模型,并对城区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开展工作情况向部分业主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普遍满意度不高,并通过调查问卷整理居民反馈物业问题信息300余条、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汇集投诉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信息200余条。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督促与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行政机关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监管,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规范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旬阳市检察院针对发现的5类问题线索,组建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和社会治理监督三个团队开展交叉调查,排查线索中存在问题与争议焦点,明确以物业管理是否规范、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是否到位、检察建议制发法律依据是否适用正确为听证重点。同时,根据行业特点,选择熟悉物业管理领域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涉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辖区乡镇政府代表、律师及群众代表5人担任听证员,听取各方对物业公司规范的意见和建议,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准备。


听证过程。2023年4月12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从线索来源、调查情况、法律依据等做了详细阐述,各行政单位就案件所涉监管职责和履职情况发表了意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听取检察机关和各行政单位意见后,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围绕物业管理范围、服务收费情况、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提问、展开研讨。针对问题,行政单位做出回应,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补充介绍和法律解答。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视角,经独立评议后发表一致意见:检察机关发现的5类问题确实存在,有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整改之必要,各行政单位应当积极履职、相互配合,合力做好物业监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引导规范经营,形成物业管理与业主居住环境双提升。通过该次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各行政单位共商履职难点,共议破解办法,凝聚了监管治理合力。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该院向各单位制发了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书。各行政单位积极整改,强化小区法律宣传,开展技能培训,组织联合行动,并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涉及物业公司完成了所有电梯检测工作,将多收水电费30余万元转化为物业费;城市执法局责令拆除了小区乱搭乱建的构筑物8处;发改局结合有关规定和旬阳实际确定了物业管理收费指导价格。


后续工作。在案件办结后,旬阳市检察院与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建立《物业规范管理衔接工作机制》,明确了衔接协作和监督配合工作方式。该院“法治体检”服务队与相关行政单位共同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对城区所有小区物业进行专项整治,小区治安、环境面貌焕然一新,规范程度明显提升。


【典型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落脚点,针对物业管理中的相关物业管理主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积极回应民生所盼,贴合民生需求,积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深入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依托“12309+12345”一体化联动机制,深挖民生数据“富矿”,靶向精准开展检察监督,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助力消除物业安全隐患,切实增强小区内业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十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钱河湿地非法排污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非法排污  湿地保护  检察听证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称,山阳县南宽坪镇居民区附近有排污管道,长期向河道排放污水,臭气熏天。同年3月4日立案调查,查明:在山阳县南宽坪镇政府对面大桥下有一处比较隐蔽的排污管道,该镇翠屏家园移民安置小区和附近居民区生活污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放到河道内,长期聚集形成黑臭水体,汇入金钱河,造成河流水域污染10公里左右,直接影响河岸居民生活环境和金钱河湿地生态环境。污水排放涉及多家监管部门,为厘清各单位职责,推动问题有效整改,应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予以明晰,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考虑到该案并非个案,且金钱河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地,又是山阳的母亲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为广泛听取民意,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查看现场,走访职能部门和询问周边群众等方式,全程参与查明了案件事实。为保证听证效果和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邀请前期参与过调查的人员参加听证会,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水利部门、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会进行全程监督,提前3日将听证相关事项、案件基本情况和焦点问题向参会人员进行了告知。

听证过程。2024年3月15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听证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了释明,水利部门和镇政府就问题整改、职责划分及接入管网等问题进行了说明,住建部门就管网建设方面进行了发言,生态环境部门就污染情况和水质监测等监管问题发表了意见。听证员根据调查过程所见,结合听证会上检察官和行政机关代表的意见,发表了独立的听证意见。听证员经过评议后认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事关金钱河流域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快解决金钱河环境污染问题。听证员建议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压实各行政主体责任,推动金钱河水域污染和农村污水集中处理问题的系统治理。

听证结果。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于听证会结束后当日,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了磋商函,向水利部门、镇政府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管网,全面排查整改镇域污水集中处理和排放系统,恢复金钱河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同时,完善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加强金钱河流域巡查和治理,切实守护好金钱河水生态。

后续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南宽坪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班,专人负责落实检察建议整改工作,组织人员对河道垃圾进行清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将排污管道接入管网,并组织专人对全镇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进行摸排,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同年6月5日,镇政府邀请检察机关和听证员来到整改现场,经过环境部门监测,水质已经达标,金钱河水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提升治理效能,山阳县人民检察院采纳听证员建议,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积极开展金钱河湿地保护和农村生活污水非法排放集中整治专项监督活动。经排查,发现金钱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线索8件,立案5件,磋商2件,制发检察建议3件。同时,检察机关联合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对全县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调研,发现5个镇办存在部分排污口未接入管网的情况,多个污水处理厂存在设施老旧,进水量明显低于其他污水处理厂,污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等问题。检察机关将摸排情况和办案情况形成书面调研材料上报县政府,推动政府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治理,目前,各镇生活污水管道正在实施接入管网并网工程,7个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在升级改造。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生领域案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让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上根据法定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厘清各部门职责,为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和听证员发表有效意见提供重要参考,也确保后续整改落实工作各单位能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推动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优解”,推动非法排污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案例十一

陈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立案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上门听证  矛盾化解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控告人王某甲,男,77岁,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2023年3月,王某甲向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反映其女婿陈某某将其儿媳张某某(其子王某乙前妻)和孙子王某丙(王某乙与张某某之子)拐卖至外地,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却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存在违法情形。检察人员经审查后发现,王某甲提出的控告事项实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不服,随即引导其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调阅了全部涉案卷宗材料,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该案控告人年事已高、偶有精神失常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开展“上门听证”,切实化解矛盾。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办案组多次上门听取控告人的意见,走访其亲属邻里和基层组织,全面了解矛盾的症结。经查,王某甲儿子与儿媳已于几年前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女方带回娘家抚养,因考虑到王某甲年事已高,传统思想严重,故未告知王某甲实情。此后,王某甲因长期见不到其孙王某丙而产生负面情绪,在其女婿陈某某解释开导过程中迁怒于陈某某,误认为儿媳及孙子被陈某某拐卖,并以此为由四处信访。经公安、信访等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有效化解。办案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开展“上门听证”,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听证会前,检察人员前往王某甲家,在征得张某某同意后,通过手机视频连线的方式,“当面”将其与王某乙离婚的事实与王某丙目前的生活状况告知了王某甲,初步取得了王某甲的信任。

听证过程。检察机关从听证员库中邀请了农村矛盾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村支部书记、熟悉民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同时还邀请了县信访局、公安局、居住地镇政府与村委会干部、当事人家属及群众代表共同参与听证。此外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过程全程监督。

2023年4月11日,该院前往王某甲所在村委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人员耐心倾听了王某甲的诉求。办案组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结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对相关诉求逐一予以回应。听证员充分发挥基层工作阅历丰富、擅长基层矛盾调处等优势,认为该案的起源是王某甲老人思念孙子心切,用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等多角度、全方位释法说理,并从人情世故、亲情道理、社会评价等角度进行规劝感化,一步一步消除王某甲的疑虑、打开其心结。参与听证的相关列席人员结合各自的工作,从不同角度发表了意见,并给予王某甲宽慰。王某甲子女及女婿当场表示,日后将多关注老人的心理需求,让老人安享晚年。

听证结果。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王某甲控告陈某某拐卖其儿媳孙子失实,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符合法定程序,王某甲的控告理由不成立。承办检察官结合听证意见,从法律、道德、人情等角度予以充分释法说理,建议王某甲子女积极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常与老人交流沟通,对老人的生活要给予更多关心。当事人及听证员对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听证作用、深入推动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给予高度评价。王某甲当场表示听证会让他彻底弄清了事情的原委,消除了疑虑,解开了心结,并表示不再就同一事项信访。

后续工作。听证会结束后,该院办案组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2024年2月,办案组回访了解到王某丙想与其爷爷王某甲在假期见面的意愿后,积极为二人见面提供帮助。王某甲见到其孙王某丙后,多年的“心病”彻底得以消除。回访中在与当地村委会座谈后发现,检察机关在镇、村分别设立检察服务工作站、检察联络点,聘请基层阅历丰富、擅长矛盾调处的综治干部、村支部书记、片长为检察联络员,共同搭建基层矛盾纠纷调处长效工作平台,通过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矛盾调处、召开上门听证等方式,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立场,将“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办案,针对群众诉求实质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行上门听证,精准选取合适的听证员,用老百姓可感可触可见的形式,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既解“法结”又化“心结”。同时,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深入做好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推动在基层组织设立检察服务工作站、联络点,完善基层检察联络员网格机制,搭建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当地,切实有效助推基层诉源治理。


案例十二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取用地下水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下水资源保护  现场听证

【基本案情】

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A矿业公司”)于2008年9月在咸阳市旬邑县开工建设,矿井依渭河支流西川河而建,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A矿业公司自2013年6月开始,未取得取水许可却长期在采煤过程中疏干排水。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仅2022年疏干排水量即达296万吨,导致煤矿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损害地下水生态环境,且未缴纳违规疏干排水涉及的水资源税,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推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为了教育涉事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关中平原检察院)决定召开现场听证会。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明确听证重点。听证前,关中平原检察院走访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旬邑县水利局与A矿业公司,调取行政机关履职情况、A矿业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水排水量等相关证据,查明了A矿业公司无取水许可实施疏干排水且长期未得到有效监管的事实,归纳本案主要矛盾和焦点,将各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已经全面履行职责作为听证重点。二是科学选定听证人员。根据本案的跨区划等因素,结合行业特点,选择熟悉相关区划设置、法律法规的政协委员、志愿者等3人担任听证员,邀请生态环境领域的专家,确保听证效果和听证专业性。三是强化实地考察。其一邀请行政机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此外,本案选择在A矿业公司非法排水现场举办听证会,强化听证“法治公开课”效果,提高行政机关对检察监督的接受度、认可度。


听证过程。2023年5月31日,关中平原检察院在案件现场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相关行政机关、专家等对A矿业公司非法取用地下水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听证员由咸阳市政协委员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李琦教授应邀作为专家参与听证。案件主要矛盾和焦点:一是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权限问题,二是各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全面履行职责。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企业代表就非法取水问题的形成原因及现状进行了说明,行政机关围绕自身职责以及履职情况进行了陈述,专家针对本案违法行为对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危害发表专家意见。听证会经多轮听证员询问,并经评议等程序,对案件主要矛盾和焦点展开听证,进一步厘清了各自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下一步整改方向。

听证结果。3位听证员经讨论评议,认为该案中对于矿井疏干排水以及无证取水问题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负有监管职责,建议其依法履职,认真整改落实,涉及企业及时整改,切实保证地下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行政机关代表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职责要求,及时履行,积极推进企业整改。

后续工作。通过听证会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梳理,关中平原检察院向旬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监督后,旬邑县水利局责令A矿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2023年11月17日,A矿业公司获得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为提升办案效果,关中平原检察院推动旬邑县水利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用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114家用水企业的取水许可情况等进行检查,吊销未续期农村自备水井取水许可23家,行政处罚1家超许可用水煤矿企业。

【典型意义】
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无证疏干排水不符合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更严重影响地下水生态环境。因为取水企业批准设立层级、企业规模等原因,企业取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属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容易因管理权限不清而导致监督管理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听证的职能,列举相关法规条例,厘清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有效保护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的统一、合理利用。



来源:陕西检察

安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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