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金元宝”换“银手铐”

政务   2024-10-08 18:26   陕西  

“我这是第四次因为盗窃被法院审判了,这回我真的知道错了,今后一定改邪归正,重新做人。”80后吴某某在法庭上惭愧地低下了头。

近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自2013年起,吴某某因盗窃犯罪先后被法院3次判处有期徒刑。今年2月,吴某某刑满释放,却依旧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济拮据的他又萌生了偷盗的恶念

4月初,吴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卡子镇一农户家中,谎称自己挖到“金元宝、金砖”等宝物,要将宝物寄存在农户家,待取走时支付高额报酬,后吴某某以对农户不放心为由,要求农户将自家现金与其携带的“金元宝、金砖”放在一起装入袜子里锁在箱子内保存。在此过程中,吴某某伺机掉包,将装有石块和废纸的袜子锁入箱中,把装有14600元现金和“金元宝、金砖”的袜子顺走。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掉包窃取他人钱财,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蔑视法律侥幸获得钱财的行为,终将受到制裁。只有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靠自己的劳动赚取的合法收入才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乐  校对:王娅婷  审核: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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