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设立实施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教育   2024-11-07 08:29   上海  




据说,已经有不少外地连锁机构早已经蠢蠢欲动,在某区域开始布点了。这个动向可能会带来一个标志性的转折.....



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12月4日。



修订草案共二十四条,包括八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加强党的领导。一是明确民办教育公益事业属性(第2条)。二是明确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3条)。


(二)健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度措施。一是明确“高质量民办教育服务教育强国建设”的发展目标以及各级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第1、2条)。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教育新业态(第19条)。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第15条)。


(三)完善民办学校设立和变更制度。一是明确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第5条)。二是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第6条)。三是明确举办者变更过程中登记机关要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举办者为法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明确举办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限(第8条)。四是细化民办学校增设教学地点或者地址变更的程序和要求(第9条)。


(四)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一是在办学活动方面,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第10、11、14条)。二是在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定价论证、责任追究等机制(第16条)。三是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17条)。


(五)强化教师与受教育者权益保障。一是明确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第12条)。二是确保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益,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第13条)。


(六)完善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体系。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责任(第4条)。二是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第15条)。三是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于信用良好的民办学校,在年度检查等方面给予优待政策(第18条)。


(七)完善民办学校扶持与奖励制度。一是为落实上位法分类管理与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进行分类登记(第7条)。二是为拓宽民办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第19条)。三是用地政策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第20条)。四是税收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第21条)。五是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第22条)。


(八)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一是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应符合“双减”工作要求(第5条)。同时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权限做出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审批;线上开展校外培训,采用线下校外培训同样的机制进行审批,但由相关市级政府部门执行(第6条)。二是健全校外培训综合执法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健全校外培训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等行为,教育部门会同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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