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检察:岁末年尾,一金店被盗!

文摘   2025-01-15 18:45   江西  

年终岁末

一些不法分子抱着

“捞一把过年”的心理

开始“活动”起来

这个时候也容易成为

各类盗窃案件的“高发期”

这不,出狱不久后的潘某偏偏执迷不悟

又化身“黄金大盗”跨省作案

成功把自己再次送进监狱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底

潘某出狱后

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又临近春节,就盘算着“干一票大的”

于是租车沿着国道到大余县寻找作案目标

经过一段时间的踩点

他瞄准了人流量较小

且周边房子无人居住的新城镇某黄金店

2024年1月

潘某“全副武装”后

带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

来到踩点已久的金店后门

通过连续暴力撬门进入现场

盗窃店内大量的金银首饰后

驾车逃离


经鉴定,盗窃的黄金饰品价值42万余元

盗窃后,潘某将黄金卖给了狱友黄某,黄某又转卖给林某

潘某女友陈某又为其介绍联系了买家邓某

期间,陈某还提供银行卡为潘某收取赃款

潘某从中获利37万余元

2024年7月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涉嫌盗窃罪、黄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黄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临近春节

团圆的氛围愈加浓厚

但在此时

各种偷、扒、抢、盗的犯罪行为

越容易发生,令人防不胜防

防盗防范的意识尤为重要

请广大居民注意增强防盗意识

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来源:大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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