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
一些不法分子抱着
“捞一把过年”的心理
开始“活动”起来
这个时候也容易成为
各类盗窃案件的“高发期”
这不,出狱不久后的潘某偏偏执迷不悟
又化身“黄金大盗”跨省作案
成功把自己再次送进监狱
2023年11月底
潘某出狱后
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又临近春节,就盘算着“干一票大的”
于是租车沿着国道到大余县寻找作案目标
经过一段时间的踩点
他瞄准了人流量较小
且周边房子无人居住的新城镇某黄金店
2024年1月
潘某“全副武装”后
带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
来到踩点已久的金店后门
通过连续暴力撬门进入现场
盗窃店内大量的金银首饰后
驾车逃离
经鉴定,盗窃的黄金饰品价值42万余元
盗窃后,潘某将黄金卖给了狱友黄某,黄某又转卖给林某
潘某女友陈某又为其介绍联系了买家邓某
期间,陈某还提供银行卡为潘某收取赃款
潘某从中获利37万余元
★
2024年7月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涉嫌盗窃罪、黄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黄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临近春节
团圆的氛围愈加浓厚
但在此时
各种偷、扒、抢、盗的犯罪行为
越容易发生,令人防不胜防
防盗防范的意识尤为重要
请广大居民注意增强防盗意识
做好安全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