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李某等3人到某数码店,自称想采购一些最新款的手机发给员工使用。在确定该店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后,与店员商议不定期向该店电子钱包账户进行转账,随后来取手机。
▲经查,李某等人在多家数码店有过交易记录,每次交易大都是九千、一万、两万这样的整数,等凑够一定的钱数,李某等人从手机店取完手机后,再要求店员将盈余的预付款以现金的方式退还。拿到手机及购买凭证后,李某等人当天就以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卖掉,随后将变卖手机的钱款通过专门的app兑换成"U币”转到境外账户。
▲这些资金全都是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钱款。李某等人高买低卖的行为实际上是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犯罪所得。2023年10月至11月间, 李某等三人帮助转移的犯罪所得涉及17名被害人26.67万元被诈骗资金,另有4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经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以黄金、手机等贵重物品为媒介,通过高买低卖手法实现非法资金“洗白”,是一种新型“洗钱”方式。商家不要因接到“大单”一时高兴而放松警惕,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处理。
来源丨天津电视台、河东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