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解除合同?NO!

政务   2024-08-27 19:2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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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层面的基本原则。尤其在日常生活中缔结的民事合同,于合同签订后,缔约方均应诚信履行,解除合同切勿“任性”而为。



2021年12月,高先生、李女士携带外出务工的积蓄到城里看房,几经比较后,夫妻二人选择了位于公园附近环境较好的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房主张大姐最终以6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高先生夫妇。2022年4月,高先生向张大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出具一张剩余房款的欠条,口头约定该房屋过户后,向张大姐支付余款。不久后,夫妻俩没来得及因拥有新家而开心,便被告知该房屋涉诉,暂时无法办理过户。高先生夫妇因急需用钱,请求张大姐退回了6万元。2023年7月,案涉房屋诉讼结束后,张大姐按约将房屋过户到高先生夫妇名下。过户后,夫妻二人又用该房屋到银行作抵押贷款,约一周后银行将贷款成功发放,但二人迟迟未向张大姐支付余款。张大姐多次交涉不成,高先生夫妇以不再信任为由要求张大姐退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引发诉讼。

灵宝法院故县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房屋转让行为,并约定房屋过户后偿还剩余房款。高先生、李女士虽口头称不再信任房主,要求退房,但房主张大姐按约进行房屋过户后,二人已经通过抵押房屋到银行成功贷款,却没有按约支付欠款,其实际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最终,判决高先生、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张大姐剩余欠款,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如出行打车、超市购物、饭店吃饭等都属于形式合同。为避免生活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请大家在签订合同前审慎仔细各项条款,切勿使诈伤了和气,也不可将合同视如儿戏随意反悔,否则最终损害的还是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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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王   琦     赵一杰

编辑:许可馨

责编:侯   敏 

审核:张克民(第16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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