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亡,生前债务应由谁承担?

政务   2024-08-22 17:44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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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如若债务人死亡

生前所欠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

是“人死债销”还是由其家人代还?

近日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于2020年5月、2021年10月先后两次以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某借款共计100000元,后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王某一直未能偿还。2023年2月,王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去世,就上诉借款的还款事宜,某与王某妻子马某一直协商不成,遂于2024年1月将王某妻子某、子女小鹏、小芳、王某母亲四人共同诉至灵宝法院。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多次与某、某进行沟通并组织调解,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舒缓双方情绪,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释法析理,但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某认为其出于信任向王某借款,他突发疾病去世,作为朋友也很难过,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王某家属系王某法定继承人,有责任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其债务。

某等人辩称王某因病突然去世,这钱是他生前所借,事先对此均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这个债务。

经法院调查,王某名下有农村住房一套、摩托车一辆、小型客车一辆以及公积金6万余元。2023年4月3日,王某妻子某已领走公积金47084元,王某母亲也已领走公积金15694元,均属于遗产范围。

2024年4月8日,承办法官向被告某等四人释明,从原告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借贷关系的产生属实,其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去世后,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虽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亦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王某名下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四被告应当在继承上述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同时因被告小芳尚未成年,其偿还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某承担。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某、小鹏、王某母亲偿还原告某10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王某向李某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银行卡流水记录,故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债务人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人死债消”是不成立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匹配的,继承人有继承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其所背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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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侯敏 刘英磊 

编辑:张芸曦

责编:侯   敏 

审核:张克民(第16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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