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政务   2025-01-02 20:48   四川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配送服务;代送物品服务等。郭某自2021年10月30日入职到某公司处担任骑手,某公司通过某团骑手APP账户的申请标准和流程为郭某申请某团骑手APP账号,郭某在工作中使用印有“某团”统一标志餐盒头盔和工作服的工具,按照要求需要开会值班,平台负责派单,郭某也可自主接单。郭某工作时间需要保持在线,使用手机在APP打卡考勤。2021年12月5日之后,郭某因伤没有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沧州市运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沧运劳人仲案(2022)第83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某公司与郭某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主体。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配送服务、代送物品服务等,郭某在某公司处从事某团骑手工作,是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郭某在某公司打卡考勤、开会值班,接受平台派单等,接受某公司的管理、监督,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某公司向郭某发放工资报酬。根据以上事实能够认定某公司与郭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某公司与被告郭某在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签约的“外卖骑手”是新业态下衍生的一种新型就业模式,如何维护好“外卖骑手”劳动保障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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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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