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政务   2025-01-13 17:15   四川  


基本案情

张某原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8月25日、8月26日张某未至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收到张某提交的医院出具的病假期分别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两张病假单。2016年9月9日张某收到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张某病假期间并不在休病假,严重有违诚信,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运行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9日解除。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得到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另法院查明,张某于2016年8月26日出境前往加拿大,直至2016年9月13日入境回上海。对于上述出境事由,张某称系境外就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16年8月26日出境前往加拿大,直至2016年9月13日入境回上海,但却向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病假期分别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3日的病假单。而张某所提供的两份病假单系由他人代诊开具,该情形不但有违日常生活经验,也与医生执业规范不符,故张某请休病假的合法有效性难以确认。本案劳动者在请休病假期间出境,且对病假期间出境及病假单开具未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与说明,故用人单位基于其违反诚信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法院判决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和相互尊重。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该恪守的基本品格,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虽然部分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自觉遵守。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有违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基于该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处理对于实践中“以病假之名,行非病休之实”的争议处理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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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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