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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智达口腔门诊部: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至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从事口腔医疗服务设置的一台口内牙片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李全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
2.2024年8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麻)卫放证字(2023)008号,证明你单位的放射诊断已经麻城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许可项目:X射线影像诊断;
3.2024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六份,证明你单位机房内有一台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口腔CT)、一台医用诊断射线机(口内牙片机),并已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辐射工作场所设置联动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4.2024年8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由湖北省浙安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年剂量评价报告两份(浙安检(JL)20231589、浙安检(JL)20241336),证明在2023、2024年度工作人员李全坤在设备操作中受到职业性照射;
5.2024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份(登记号:MA49DD4F742118117D1522)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经麻城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从事口腔医疗服务;
6. 2024年8月12日,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安装了一台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口腔CT(未使用)和一台医用诊断射线机(口内牙片机),并为患者拍片45次,共收取费用675元,以及医疗设备布局;
7.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查询信息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8.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射线装置分类》,Ⅲ类射线装置中口腔(牙科)X 射线装置,包括口腔内 X 射线装置(牙片机)、口腔外 X 射线装置(含全景机和口腔 CT 机),证明Ⅲ类射线装置的具体分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04)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4年10月9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称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应不予处罚。经我局复核,你单位此前未因环境违法被我局处罚,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属于危害后果轻微,且你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及时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序号15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类型,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引以为戒,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2.如新购置并投入使用射线装置,应事先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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