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创业   2024-11-11 10:4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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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无许可证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辐射安全作为一个新兴且复杂的领域,正逐渐走进公众视野。然而,与许多显性安全问题不同,放射性污染往往以“看不见”的形式存在,其潜在威胁往往被忽视,由于辐射的不可见性,人们往往难以直接感知其存在,更难以判断其是否超出了安全范围。例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或疏忽大意,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从而引发辐射泄漏或超剂量照射等事故。这些事故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等到问题暴露时,可能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损害。



01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21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科研技术服务,其业务领域涉及科研过程中所需的各类动物实验。现场检查该单位共有4台射线装置,分别为2台Ⅱ类射线装置和2台Ⅲ类射线装置,均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02

案情分析


本案中,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因该单位主要为科研机构、院校、医院等单位提供动物实验、检测等服务,不收取费用,经费来源为各类部门的政策补贴及支持,不存在违法所得。该单位于2024年7月5日上交整改说明,已于2024年5月21日对4台射线装置停用,并于2024年7月1日为工作人员申请报考辐射安全人员的培训考试,积极改正。


03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04

处罚决定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此4台射线装置的使用,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05

执法普法

01

加强辐射安全培训与教育

本案中,虽然企业最终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但初始的无证使用行为仍然暴露出企业在辐射安全培训与教育方面的不足。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辐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严格遵守辐射安全法规,有效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02

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确保辐射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企业还应加强辐射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03

维护生态环境,重视辐射安全

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中的迁移和转化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放射性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为“宜居宜业新大兴,繁荣开放新国门”筑牢辐射环境安全防线。

投稿: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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