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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群以盗窃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令人咋舌的是,这已经是刘某群的“八进宫”了。
今年50多岁的刘某群本是耒阳市的一个普通农民,一心想赚钱的他不想着踏踏实实靠劳动致富,却干上了偷盗的营生。据查,2000年以来,刘某群曾多次在耒阳、永兴、常宁等地实施盗窃,并因此7次入狱服刑,与别的盗窃犯不一样的是,他每次盗窃的目标都是别人养的土鸡,属实算是“偷鸡惯犯”。但即便如此,刘某群仍然不知悔改。今年8月,刑满释放不久的刘某群便从耒阳来到永兴,在深夜时分利用夜色掩护,两次到村民家中偷鸡。意外的是,刘某群作案时竟然连放在冰箱里的鸡蛋也一并带走,与偷来的土鸡一同在市场售卖。
案发后,刘某群在耒阳被警方抓获。经查,刘某群对2个村4户村民实施盗窃,经认定,共盗窃土鸡等财物价值1560元。最终,县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刘某群刑事责任,并结合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及认罪态度,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幸福生活要靠辛勤劳动获得,而不是不劳而获,铤而走险去做违法犯罪之事。一旦触碰了法律红线,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片源自网络)
信息来源:永兴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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