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调解无果!农村自建房施工导致人身损害,永兴法院审理后这么认为...

民生   2024-11-16 18:53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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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为改善居住环境,将自家土地面积为 120 平方米的二层农村自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张某某1(具备农村建房资质),双方口头约定由张某某提供水泥、砖、钢筋等建房材料,由张某某1负责建房施工,建房费用以238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为完成该案涉工程,张某某1雇佣了张某某2及其他工友等6人共同施工。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某2不慎从二楼摔落至一楼地面,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呼吸衰竭,创伤性血气胸,多发肋骨骨折,多处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尽管相关部门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最终张某某2的近亲属将张某某及张某某1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1作为雇佣张某某2的雇主,没有为张某某2的施工作业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致使张某某2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并死亡,张某某1 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某作为包工不包料的定作人,应对整个建房施工过程予以监督、管理,但其对施工安全等问题疏于监督、管理,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故应对张某某2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张某某2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其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稍有不慎即有发生事故的可能,但其仍贸然作业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自负部分民事责任。基于此,对于张某某2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永兴法院依法确定由张某某2自负30%的责任;张某某1承担50%的责任;张某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自建房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要求施工人有建筑施工资质,若房主将此类自建房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则房主存在选任过失,需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农村自建房屋时,房主应审慎对承包主体有无建筑资质进行审查。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房屋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量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此类自建房建造不要求施工人具有专业的建筑施工资质,房主在施工过程中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自建房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房屋且包工不包料,一般房主要在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若施工人因提供劳务受到人身损害,房主亦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双方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来源:永兴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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