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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柏林法庭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郭某(男)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男。婚后,双方因思想观念差异大、性格不合等原因,引发家庭矛盾,多次发生口角,争吵中,郭某多次殴打李某。当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郭某在电话、微信聊天中对其进行辱骂,给李某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李某不堪忍受,于2024年10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让“保护令”成为“护身符”
法院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案情后,耐心指导李某书写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迅速行动,快速审核材料,为其办理手续。
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郭某多次殴打申请人李某并恐吓、威胁李某,致使李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上述禁令,将面临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承办法官及时向郭某送达裁定书,并联合妇联工作人员对郭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为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知识。裁定书同时送达当地派出所及郭某所在的村委会,形成多方合力确保李某人身安全受到保障,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受害人抵御家暴的“护身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永兴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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