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职场   2024-12-12 11:08   北京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一直是公基法律部分的易错热门知识点,同学们在答题过程中也时有分辨不清,弄错弄混的情况发生。那么这二者究竟有什么特征,应用在具体案例中又该如何判断?接下来就由小粉笔为大家分别讲述,进行针对性的攻破。


一 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认识到,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分析上述内容我们得知,构成犯罪预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观上具有方便实行并完成犯罪的意图

2.客观上准备了工具,或创造了条件等等,进行了诸如此类的预备活动

3.行为人在着手之前被迫停止了犯罪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为实行行为做准备,才能称为犯罪预备。而“预备的预备”,本身并没有对法益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所以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


例如:张三想用毒药故意杀害李四,买药钱不够,所以打工挣钱准备买药。打工挣钱的行为就属于“预备的预备”,自然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在张三买到毒药的那一刻起,才认为他进入了犯罪预备的形态。


接下来,如果张三继续进行犯罪,但张三尚未下毒药,就被警察抓获的话,张三的犯罪过程就是被迫停止在着手之前,属于犯罪预备形态。


在下毒杀人的行为中,毒药下进杯子里的时间节点被认为是“着手”。如果在此之前,张三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杀人,并且把毒药妥善处理掉了,则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处罚方面,预备犯对法益的危害程度比既遂轻,所以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 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分析上述内容我们得知,构成犯罪预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观上有犯罪意图

2.客观上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初步的损害或使其面临实际的威胁

3.犯罪行为在既遂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停止


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重要节点即为“着手”,有一句话叫“着手之前无未遂,着手之后无预备”,可以帮助我们快速区分两种形态。


除此之外,犯罪未遂本身也从两个维度分为不同类型: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例1:张三误以为李四不会游泳,想淹死李四,实行杀人时将李四推入湖水中,自认为李四必死无疑,于是转身离开。至此,张三的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实行完毕,但他却不知道李四偷偷学会了游泳,最终李四成功上岸,毫发无伤。虽然张三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最终没有达成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被害人死亡),因此依然属于未遂,这就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例2:张三欲杀李四,将李四按倒在地。李四挣扎中甩脱张三,一路狂奔去报警,警察最终将张三抓获。张三将李四按倒在地,即为着手,但在着手后被迫停止了犯罪行为,故构成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本身是否有可能既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例3:张三欲杀李四,持枪对准李四,枪里有子弹,只要开枪就能将其打死。但李四家的狗突然跳起来,叼走张三的枪消失无踪,导致张三故意杀人未遂。在此例中,张三是有可能开枪打死李四,完成故意杀人既遂的,因此属于能犯未遂。


例4:张三向王五购入毒品白粉三斤,转手卖给李四,李四买来之后才发现,所谓的白粉其实全是面粉。这里张三将面粉误当成白粉售卖,主观上具备贩毒的意图,但客观事实上不可能达到贩卖毒品罪既遂,因此属于不能犯未遂。


对于未遂犯,一般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能犯未遂,由于其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紧迫的威胁,所以比照不能犯未遂,在既遂以下从重处罚。

准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尤为重要,是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小粉笔的分析对同学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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