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从实际案例看名誉权侵权

职场   2025-01-09 20:14   北京  


正当防卫

如果某一天你正悠闲的坐在沙发上,边磕瓜子边刷视频忽然一条网络公告映入眼帘自己竟然被“网上寻尸”了,你会作何感想?网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惊悚的一幕视频中不仅描述有具体的时间、地点还有自己的姓名、手机、所驾车型等。接报警后,所辖青岛警方深入调查发现该事件完全是恶意编撰的虚假消息。网民徐某某在短视频平台连续发布了5段视频,虚构了一起严重车祸导致死亡的事件以此中伤市民张某某,描述中各种细节不仅泄漏了张某某个人隐私,对张某某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


结合案例来说,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咱们信息全球化、智能化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的权利会保护受到了更多的挑战,尤其是对于公民的人格权来说,作为《民法典》独立成编的重要内容,考试中往往也会出现题目进行考查,那么今天我们就带着大家来梳理一下人格权当中与案件相关的名誉权的知识点。


知识回顾

我们考试中名誉权考到最多的情况便是两种,一种是直接考查名誉权本身;而另一种则会结合案例去考到名誉权和其他人格权的辨析,问我们行为侵害的是名誉权、隐私权还是荣誉权,这里就需要我们去厘清关键词来区分清楚并对应。据此,我们可以来回顾一下名誉权的相关知识,理解后,掌握好关键词来进行应对。


一.名誉权的定义

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是个人人格尊严的直接体现,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使他人无法在社会中立足。正是考虑到名誉权对个人的重要意义,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对名誉权的保护,在总结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名誉权作出了规定,并在人格权编中对名誉权的保护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


二.名誉权的特征

(一)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关于名誉权的主体,《民法典》第990条、第1024条均使用了“民事主体”这一表述,表明名誉权的主体并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二)客体(内容)为名誉。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也意味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例如,虽然行为人侮辱了他人,但如果该行为并没有被第三人知晓,则只是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感,而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三)保护方式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诽谤,而侵害法人、非法人组织名誉权则主要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


所谓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的名誉。


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图片等方式,散布相关虚假事实,毁损他人的名誉。


三.侵害名誉权的免责情形

(一)免责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从实践来看,名誉权的保护常常与其他利益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在冲突发生后,应当妥当进行利益平衡,而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对此,《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如果行为人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则即便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通常也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新闻报道、與论监督等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情形


从《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来看,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虽然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但在特殊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仍然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类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①捏造、歪曲事实。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应当以反映社会现实生活为前提,如果相关主体在实施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监督等行为的过程中,为了起到好的宣传效果而捏造、歪曲事实,未对所报道和宣传的事实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则其行为就违背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基本要求,行为人也需要依法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虽然新闻报道具有即时性的要求,但如果行为人在新闻报道素材的选取和发布等方面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人也应当依法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虽然行为人是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正常需要而发布相关的内容,但如果行为人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辞贬损他人的名誉,则即便其所发布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行为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小结

在人的所有财产中,名誉是最宝贵的;因为当躯体被埋葬于尘土之中后,好名誉依然存在。所以我们更要维护好自己的名誉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侵害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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