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道路交通有关的罪名考点

职场   2024-12-18 11:14   北京  


“逆行上高速”“超速行驶”“醉酒驾车”这类事件的背后显现的是部分人对社会安全秩序、法律法规的漠视,以及对自己、他人生命的不负责。我们每个人都是交通的参与者,肆意触及法律底线,可能会涉及严厉的刑法处罚,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键词: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1.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小案例】

段某行驶在京昆高速上,分神错过下高速的路口,按时到达甲在快车道上停车并倒退,与乙所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小案例】

张某驾驶大货车时用手机看视频,未能注意到王某从奔跑过斑马线与其相撞,张某怕被抓,没有下车检查就逃离现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辨析。

主观上:

对被害人的死亡,过失→交通肇事罪

对被害人的死亡,故意→故意杀人(车是工具)


 【小案例】

(1)李某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变道,后车避之不及连环相撞,导致2人死亡,甲迅速逃离车祸现场——本案甲在高速上随意变道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甲对于后车人员的死亡并没有故意,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2)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市区某街道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害怕受到法律制裁,将乙抱上机动车并将其转移到市郊的农田内,甲随即离开,致使乙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本案中,甲在撞伤乙后,因害怕法律制裁,将乙带离事故现场导致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注意】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例如:相约飙车),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2)醉驾

认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1.成立妨害安全驾驶罪,要求行为发生在行驶中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


【小案例】

司机赵某和售票员吴某发生争执,赵某将车停在站台后起身与吴某打斗,致使其他公交车不能正常开出站台。——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2.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有两种:

(1)驾驶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要是乘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小案例】

小王看手机视频坐过站,想让司机在路中停车,司机不肯,小王便上前抢夺司机的方向盘以逼迫其停车——小王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2)驾驶员,其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小案例】

司机张某在等红绿灯时从后视镜看到乘客梁某随地乱扔垃圾,便出声制止,梁某认为张某语气不善与其言语争执起来,张某气不过便放开方向盘与梁某互殴。——张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我们每位交通参与者都应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法律底线,开心出门,平安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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