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最近有没有关注到“李传良案”呢?李传良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4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牡丹江中院关于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31亿元。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看到“李传良案”中涉及到的罪名,小伙伴们是不是觉得很熟悉,这不就是事业单位常考的公职类犯罪吗?所以今天小粉笔就通过“李传良案”来再次带领大家回顾一下常考的公职犯罪。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通俗的来理解就是公职人员,比如公安部部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务贪污,定贪污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贪污罪容易和“职务侵占罪”放在一起进行考查,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关键就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贪了不还,此时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企员工、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贪了不还,此时定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除了和职权侵占罪常放在一起考查外,还容易和挪用公款罪产生混淆。贪污罪要求非法占有,意味着这个人将钱拿走之后不会再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拿走之后不还,定贪污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拿走之后还会还,定挪用公款罪。
各位小伙伴在做题的时候可以采取“三步走法”,来进行判断是“还”还是“不还”。第一步,先看关键词,如果出现“非法占为己有”,显然不会还,定贪污罪;如果题干中出现“挪用”,“意味着待会可能会还,定挪用公款罪。第二步根据情节表述判断,如果题目出现将公款拿走后潜逃国外、采取发票平账、销毁账目都意味着不会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贪污罪。第三步若题干中没有关键词和情节,无法判断是否会还,此时因为贪污罪的量刑比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更高一些,所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认定还会还,定挪用公款罪。
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情形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也可以是被动的接受对方的财物。受贿罪中的财物范围是相对较广,包括货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货币也就是金钱,物品例如豪车、豪宅,财产性利益例如免费装修房屋、旅游服务、会员卡服务等与财产挂钩的,都能够算作财产性利益、财物。
在受贿罪当中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甲找领导帮忙办事,领导把事情办成了,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送了钱,事情没办成,也算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者有之一,就算作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三、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和“玩忽职守罪”放在一起考查。小伙伴们做题时可以通过“犯罪主观方面”来进行区分。
滥用职权主观上是故意,玩忽职守主观上是过失。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是滥用职权,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玩忽职守。例如张三白天遇到劫匪,于是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发现劫匪是自己的朋友,于是抓了张三,警察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导致张三的权利受到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张三打电话报警,接电话的警察由于玩游戏没接到,导致张三受到损失,此时警察不是故意不接电话,作为值班警察应当接电话,由于疏忽没有接到,则构成玩忽职守罪。
以上就是今天小粉笔为大家带来的公基法律中常考公职犯罪的辨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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