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哪些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经本人提出,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符合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98日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 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关怀和心理疏导,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可以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健全投诉渠道等措施,积极预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续签时,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时为止。 在合同争议和审查方面,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将本合同正式文本报送负责审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级总工会备案。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转载自: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
制作:“企业-人”智库
复审:科学传播实验室
设计:科学传播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