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贸仲新版《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
仲裁员的准入限制被进一步明确:现任监察官、法官和检察官不得兼任仲裁员。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 增加了这一条款。
在职司法人员的从业限制目前散见于监察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中,但现行仲裁法并未体现。此次加以明确,“是从防止影响仲裁公正性的角度考虑,原则限制了现任监察官、法官和检察官兼任仲裁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轩表示。
仲裁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共8章91条,对涉外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等作了进一步规定。为避免仲裁不公,此次修法还要求仲裁机构进一步健全仲裁员的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当事人申请回避。
1995年施行后,仲裁法曾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法是近30年来的一次重要修订。目前,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截止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
上升趋势明显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相比于诉讼,仲裁具有灵活、私密和快捷的特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审理和裁决。不同于诉讼,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近些年,仲裁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最高法《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披露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标的总额11602亿元,同比增长17.66%。
根据司法部的数据,截至2024年9月,全国已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有仲裁员6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五百多万件,涉案标的额八万多亿元。案件范围涵盖经济贸易、工程建设、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农业生产经营、互联网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
但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涌现,仲裁法暴露出与仲裁实践不相适应等问题。
早在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2021年,司法部牵头研究起草并发布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多名民商事律师表示,他们倾向于建议企业客户签署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也发现,各地仲裁委员会发展状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对此,草案一审稿新增规定,要求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责和程序,并加强对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
申请回避的最大难点
在仲裁员的聘任上,草案一审稿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国家法考并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曾任法官或检察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相关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媛媛兼任仲裁员,有过仲裁委工作经验。据她了解,各地仲裁委对仲裁员的信息公开情况没有统一标准。一般仲裁员名册上都会有姓名、专业领域、住址的信息,其他信息则不同仲裁委有不同公示,有的会选择在网站上公开,有的则现场提供纸质名册等。
对于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一审稿明确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从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李轩认为,这就没有进一步限制行政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包括仲裁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兼任仲裁员。
在温媛媛看来,“从实务来看,公职人员实际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数量比较低。可能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这次修改没有排除公职人员。”
李轩认为,要想避免仲裁不公,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来加强对仲裁员的约束,“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在这方面领先一步值得肯定,即仲裁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立案大厅通过电脑查询系统便捷地查阅仲裁员的身份信息和过往兼职或相关记录。”
因此,此次修法拟要求仲裁机构进一步健全仲裁员的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当事人申请回避。
实践中,申请回避的最大难点在于举证困难,“如仲裁员可能在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接受请托或收受贿赂,而另一方当事人难以发现。”李轩建议,除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还应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甚至可以借鉴部分欧美国家司法或仲裁惯例中的“无因回避”制度,即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有合理怀疑的前提下无需证据支持就能要求仲裁员回避。通过修法赋予当事人有限次数的无因回避权,无疑可以从另一个层面有效确保仲裁员公正办案而不敢轻易腐败,提高仲裁的公信力。
但温媛媛提醒, “过多的信息公开,可能会让当事人私下施压或影响仲裁员,进而影响其公正性,这对仲裁员来说也是一种干扰。”
两个监管主体
在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管上,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了两大责任主体,一个是中国仲裁协会,另一个是司法行政部门。
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需要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就要求“先进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再筹建中国仲裁协会”。
对此,李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机构改革、领导变动等多重原因,中国仲裁协会“尚未有效成立”,这也影响到中国仲裁行业自治的进程。
此次草案一审稿规定临时仲裁需向中国仲裁协会备案,但因协会尚未正式成立和运作,备案在一段时期内将无法进行。
此外,一审稿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示范仲裁规则。所谓仲裁规则,是指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
仲裁规则违法,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与仲裁结果。但目前尚未有对仲裁规则违法的司法审查机制。“因为这在仲裁界也存在明显的分歧。”李轩解释,一些人认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应当包括仲裁规则的独立性,因此,如果将审查权交给司法机关,司法监督会过度介入,进而影响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按照草案一审稿,仲裁委员会的另一监管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工作。
对于违法的仲裁委员及工作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上一年度收费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止仲裁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
“以前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是新增加的规定,也就是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了。”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张振安表示,因为国内的仲裁机构性质各不相同,有的参公管理,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企业单位等,改制也并未完全统一。因此,根据修改的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机构的适当管理和约束确实有必要。
但他提醒,对于仲裁机构的处罚力度还需进一步斟酌,以避免影响其正常运作。如今很多仲裁机构已转为企业化管理,成为非盈利法人,其工作人员大多是以劳动合同制形式雇佣的秘书或助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解除劳动关系,还是仅处罚就可以,仍然可以继续工作?”
转载自:南方周末
制作:“企业-人”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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