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4〕11号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相关市属企业、保险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于2021年联合出台了《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上海市级财政(含中央)给予保费补贴的5大类、共18种保险险种,以及各险种的保额和费率等补贴标准,该政策于2024年底到期。
为有效适应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进一步匹配上海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特点和规律,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深入开展调研,全面评估现行农业保险政策成效和存在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修订。
二、新旧政策主要变化
(一)进一步夯实财政牵头主责。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精神,财政部门应履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多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与国家精神和管理体制保持一致,《管理办法》调整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发。
(二)进一步拓宽政策管理范围。原政策主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标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参考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内容,将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要求、保险方案的合理制定等综合性内容一并纳入管理范围。针对调研中农户反映较多的部分险种赔付条款陈旧不合理等问题,加强主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设计的约束力和指导力。将原先单独制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实施办法作为附件纳入《管理办法》中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落实国家重大政策要求。今年初,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要求各地通过提升对三大主粮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从2022年起每年国家下达本市油菜生产任务,并将其列入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本市新一轮政策中新增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以及油菜种植险。
(四)进一步匹配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一是落实本市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方案,适时建立与现代设施农业特点相适应、与公共财政属性相匹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同时取消竹制棚架等与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导向不一致的险种。二是根据畜禽养殖规划,近年来本市规模化禽类养殖量显著增加,考虑到禽类养殖受疫病影响较大,在新一轮政策中恢复禽类养殖险种。
(五)进一步优化保险政策标准。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农产品最新生产成本、近三年简单赔付率以及兄弟省市情况等,对部分补贴险种的补贴比例、保额和费率做出合理调整,保障农户利益,促进保险机构健康发展。一是对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险实行差别化财政补贴比例,降低除青菜以外的其他绿叶菜补贴标准,突出保供支持重点;二是对于近三年赔付率较低的食用菌、种禽、农机具、渔船等险种,适当下调费率水平;三是对于奶牛、虾、部分大棚设施等保额明显低于面上实际生产成本的险种,适当上调保额水平;四是对于个别费率明显低于全国水平造成承保机构长期亏损的养殖羊险种,适当上调费率;五是建立补贴保额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政策执行期内可根据各险种近年来的生产成本变动、简单赔付率数据等因素合理调整保额和费率。
(六)进一步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近年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通过牵头开展地方优势特色涉农险种遴选,对各区与保险机构合作创新的险种按照保费40%给予以奖代补。为进一步调动各区与保险机构合作创新的积极性,强化各区自主管理能力,参考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支持方式,按照综合评价结果对区级及以下财政支持的地方优势特色涉农保险给予奖补,市级不再对险种的确定以及每个险种的补贴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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