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出手!这些食品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划重点)

职场   2025-02-07 11:5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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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已经正式印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
全文看:全文含解读!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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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划重点: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8种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  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

5.  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不包括餐饮环节;

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

5.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六、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 GB28050 )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罚条件:

1.初次违法;

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七、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 卫 生 规 范 》 ( GB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八、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说明:

1.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 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3. 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4.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清单。

5.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4种违法行为:

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免罚条件:

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免罚条件: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食品未售出;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三、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 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罚条件:

1.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四、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免罚条件: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说明:

1.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 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3.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4.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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