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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违法;
2.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 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5. 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不包括餐饮环节;
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
5.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六、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 GB28050 )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免罚条件:
1.初次违法;
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七、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 卫 生 规 范 》 ( GB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八、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免罚条件:
1. 初次违法;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说明:
1.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 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3. 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4.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5.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4种违法行为:
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免罚条件:
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免罚条件: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食品未售出;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三、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 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免罚条件:
1.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四、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免罚条件: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