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市场监管判例选 (2024下)

职场   2025-02-07 08:4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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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质量云已经推送了第一批35个市场监管相关的判例(收藏 | 市场监管判例选 (2024上))。

在此又汇总了第二批41个市场监管相关的判例,不乏行政机关败诉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点各标题可看判例全文


判例 | 经微信免费抽奖,怎样定性?

经营者通过微信举办免费抽奖活动,虽不以参与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为前提,但其目的在于扩大知名度,宣传商品或服务,特别是收集参与者的报名信息,发掘潜在的客户以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判例 | 网购投诉,谁管辖?

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纠纷中,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时,即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子商务平台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投诉,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投诉。

擅自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罚没130万元,改判罚5万!

昆山市监局对于上诉人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系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肯定性评价,但是案涉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判例|食品操作间查获过期原料,罚5万,变更为罚1万元

连州市监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时,未能充分考量罗某玲实施的涉案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亦未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仅机械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罗某玲经营的连州市某某甜品店处以没收涉事食品及罚款50000元的处罚,该罚款金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不符,处罚幅度明显不当,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执法缺乏温度,法院宜酌情变更罚款数额为10000元。

判例 | 违法!法制审核应当准确把握审核的时间节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法制审核程序应当在调查终结且听证程序之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启动。因为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量罚建议,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的申辩、质证或者提交新证据,这些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新的变化,进而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最终结果。因而,在调查终结并经过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启动法制审核程序更为符合立法本意。

撤销!增设登记条件,而不予登记行为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增设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的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至于该住所是否符合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要求,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应当审查的内容。公司登记机关以申请人未能提交住所符合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要求的材料为由不予登记的,属于增设许可条件,依法应予撤销。

虚假广告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经营者应对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查注意义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不得在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如果宣传广告中记载的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不真实、不客观,与商品本身不相匹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最高法院判例丨朋友圈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

仅仅以朋友圈的属性和权限设定等为由就认为其只是好友之间的生活信息交流平台,从而否定朋友圈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卖羊肉罚10万元,结合案件情节,仍有减轻处罚的余地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条第3款第(1)(6)项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以及结合其他案件情节,本案仍有减轻处罚的余地。

新 |最高法裁定:作为一名有丰富维权经验的消费者……

作为一名有丰富维权经验的消费者,其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应当履行更高的诚信义务,应当选择恰如其分且更有利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途径;但其在本案相关联的案涉商品索赔纠纷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且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经支持其返还货款、赔偿10倍货款的诉讼请求后,其自身合法权益已然得到维护,仍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既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无益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明显存有滥用诉讼权利的嫌疑,不应得到支持

又一起!小过重罚,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水果店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判例 |购物过程视频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吗?

一审法院认定顺义区市监局在行政程序中对上述情况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顺义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无不当

判例 | 明知已过期8年,还通过网络销售!从重处罚!

具体本案,上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均包含化妆品,XX公司明知其购进产品已过期8年,仍为非法牟利而修改产品使用期限,其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符合从重处罚的裁量标准

判例 | 未依法调查?可以起诉市场监管局吗?

公司虽然对违法行为具有举报、投诉或者控告的权利,但上述权利不能等同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监局对某1公司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并不产生直接损害某1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并不直接影响某1公司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判例 | 未经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谁管?

本案中,顺义区市监局收到曹某某的投诉举报后,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因北京某某公司系涉案短信息的发送通道服务提供者,故曹某某关于未经其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投诉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而其关于发送广告违法投诉的责任主体则系广告主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判例 | 对知假买假者的合理合法请求,法院怎么判?

不能因为李某昌曾有打假记录,机械简单的一揽子否定其适量购买非牟利性正常消费行为。但对职业打假人如果消费性购买后,又违法牟取高额利益回报,甚至侵犯涉案企业财物的情形,可结合其购买目的、主观动机,分阶段、逐一对其各个独立或连续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判例 | 办案超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确认违法!

被上诉人称其履行了延长办理期限的手续,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故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轻微违法,但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应确认违法

判例 | 本案举报行为应当奖励吗?有权起诉吗?

李某峰购买案涉白酒并提出举报,与案涉产品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故从李某峰的身份和举报目的来看,依法不应对李某峰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判例 | 投诉处理:电影院未免费提供3D眼镜

某某公司在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前提示消费者观影需自备或另行购买3D眼镜的行为,已经在消费者消费前对某某公司提供的该类型服务及商品的情况进行了事前的如实说明,未违法加重消费者义务,未违法减轻己方应负责任,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违反行政强制性管理规定,且切合维护消费者个人卫生及资源节约的正确价值取向

判例 |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违法案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指派的审核组长在未调整审核时间的情况下,改变首次会议召开时间,并将后续相关文件提前签署完毕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又一起过罚不当案例!

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对秦某公司违法销售金额、传播范围、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各某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对秦某公司的惩戒力度明显超过了其造成的损害结果。


判例 | 能撤销已经办理的注销登记吗?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应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规定虽未将社保相关材料列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但并不等同于市场主体在未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即可注销登记。


判例 | 白酒销售多项违法合并处罚案例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时代酒业经营部对其营业场所的装潢及销售衡鑫烧坊酱香型白酒、贵州老酱酱香型白酒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此做出的处罚是否正确恰当;二是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时代酒业经营部销售的白酒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是否适用法律正确


判例 | 这是不是未经批准配制医疗制剂?

案涉“复方消炎去痛药”的包装具备药品的相关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关于药品的定义。根据其制作和使用方法,属于将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用于诊所临床使用的情形,应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围。认定案涉“复方消炎去痛药”属于医疗机构制剂,依法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杨某明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配制,属于未经批准配制医疗制剂,并无不当。


判例 | 公益性举报行为,原则上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于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公益性举报行为,原则上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又一起!食品抽检不合格罚款75000元→50000元→20000元……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标准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个案因素。


判例 | 转供电收费违法案—无违法所得的认定

本案中,因某机电公司未提供收费明细、票据,某某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作出责令和某乙机电公司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给予罚款。


判例 | 被处罚公司注销,该怎么办案?

本案中,╳╳局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某某酒业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办理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因收到南开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局决定恢复案件调查。

判例 | 劣药的判断标准,需经过检验?

对于劣药的判断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中作出列举,其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劣药,属于无需经过检验即可做出事实判断的情形。本案中,由于生产企业未保存2019年前的产品生产资料,不能确定案涉产品系该企业生产,但五华市监局并未依据该事实认定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符合证据原则,也体现了行政执法的谦抑性。


判例 | 举报答复因市监局未依法提交证据,撤销!

海淀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故应当认定其作出的被诉举报答复没有证据。因被诉举报答复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应予撤销。海淀区市监局应当对王某的涉案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判例 | 涉企处罚被撤销案

本案中,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温县某某海绵厂的行为作出过处罚决定,而温县某某海绵厂是否履行原处罚决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受处罚的情形,故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判例 | 发布虚假广告,罚款合计1,527,500元!

涉案广告与事实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某公司在小区道闸和地铁伞桩等线下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计1,327,500元;对某公司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200,000元。罚款合计1,527,500元


判例 | 本案未经法制审核?!

被上诉人宿城区市场局以上诉人某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对其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数额大,且经过听证程序,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原审在诉讼中未能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事实不清


判例 | 本案争议焦点: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上述规定的法律位阶均为规范性文件,且《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制定在前,《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在后,且均针对举报奖励这一事项,后者亦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梁溪市监局适用后者认定章某某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并无不当


判例 | 举报奖励该依据文件还是办法?

经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上诉人陆某于2022年12月向合山市监局举报时,该办法已在施行中。上诉人陆某所主张的两份文件虽然仍有效,但相关条款规定不可与新的上位规定原则、条款相抵触。《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重大违法行为范围,但上诉人陆某的举报行为不在该范围内,故被上诉人合山市监局作出案涉结案答复,告知上诉人陆某其举报信息不符合奖励条件,适用法律正确

判例 | 依据《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该局结合李XX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实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玉红市监罚[2022]24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XX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15900元、对其罚款人民币600元,并无不当


判例: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处罚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该条法律规范系授权性规范,而非命令性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针对不同案件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事后是否积极整改等因素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而非必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判例 | 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能起诉市场监管局吗?

本案被申请人慈利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相对人虽为先东公司,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给先河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了先河公司的存款。慈利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影响了先河公司的利益。先河公司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最高检发布过罚不当典型案例!罚款从30万变更为5万!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


过期食品罚1万,法院想调解罚2000元,商店不同意!

考虑到上诉人富某佳商店实际经营状况,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院案外协调,二被上诉人均认可被上诉人╳╳局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对上诉人的罚款降至2000元,经本院反复为上诉人做工作,上诉人均不同意调解。


判例: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避处罚?

上诉人在行政程序的后期虽推翻原先的陈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经被上诉人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诉人的所持辩解意见均无事实依据,且与证人证言、有关书证亦明显不符,明显存在规避处罚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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