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日常执法及事故处理过程中依法扣留的656辆二轮摩托车(含超标电动车),依法进行公告(详见清单)。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及时到大队接受处理或办理相应手续返还车辆,经公告三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置。
具体车辆信息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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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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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务科
编辑:刘雪群
审核:罗国坚
审定:温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