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政策应知应会(十四)

民生   2024-10-29 17:37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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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五节 住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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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农牧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牧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已实施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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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牧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对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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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危房改造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应修缮加固,D级危房重建。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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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住户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牧民住户是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居住房屋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和日常维修管护,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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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民政部门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  承担什么责任?



答: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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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住房动态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民住房和历史悠久、传统建筑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损的农牧民住房要纳入日常重点监测范围,建立农房安全动态监测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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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住房日常动态监测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一是 “以人找房”,依据本地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六类低收入群体及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数据库数据,定期实施住房安全逐户排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二是 “以房找人”,及时有效组织乡镇、村定期对辖区内房屋,特别是危险房屋进行排查,加强与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针对尚未纳入六类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收入困难,住房存在险情的低收入农户,由相关部门确认后,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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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后应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答:应立即组织督促住户搬离危险房屋,妥善进行安置,并采取物理封堵、清空生活物资等措施,加强后续跟踪管控,确保危房不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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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住房或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的是否继续享受帮扶政策?



答:对另有安全住房或同一宅基地内有多栋住房,部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仍有一栋住房安全的,由农户自行修缮改造,不再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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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无能力建房的特殊群体如何保障住房安全?



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等兜底保其住安全


来源:大通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童知芍
责编:赵国君
审核:李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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