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根据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食品不合格、侵权假冒、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4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15平台群众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其注册的网店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网店注册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在某平台网店内通过图片、文字的形式对某一医疗机械产品发布夸大的的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没有任何数据支持且未经证实,虚构了使用商品后能达到的效果,对商品的功能、质量进行了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有一定的误导作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三条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40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宣传中将医疗器械产品吹嘘成神药,利用消费者急于根治病痛的心理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警示震慑不法商家、引导行业自律的同时,有效净化网络经营秩序。
案例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涉嫌在转供电收费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根据信访举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8日进行案源登记,对某物业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违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中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的规定,以不及时、不规范调整收费标准的方式,在部分时间段提高了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收费标准,当事人提高标准收取工商业终端用户电费,合计多收电费价款31232.97元。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1232.9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的裁量基准,办案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多收电费退还给消费者。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0.6倍的罚款人民币18739.78元。
电力作为国家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也是涉及民生领域的重要服务,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随意改变进行营利。
案例三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4月3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邵县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交办函(新燃安委〔2024〕6号),称部分夜宵摊主使用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要求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处理,新邵县局按要求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待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JYT-0.6的湘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顶部用标签纸粘贴,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未被封固。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该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属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2024年3月15日永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推销员上门向当事人推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当事人以17元/个的价格进购60个,进货金额102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和手写发票。截止2024年4月3日,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4个,销售金额600元,购销差价192元。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认定为1500元,购销差价192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型号为JYT-0.6的某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6个,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处罚款800元。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让不合格产品流入试产,会对各行各业以及人民群众带来难以预测的安全风险,查办此类案件既是惩戒市场违法行为也是防患安全风险。
案例四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绥宁县某包点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6月1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某包点店进行非食用农产品抽检。2024年7月1日,绥宁县市场局收到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储物柜内摆放有阳江市某食品香料公司生产的“麦迪雅”蛋白糖三包半和散装半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麦迪雅”蛋白糖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购进“麦迪雅”蛋白糖1件5包,付货款380元。当事人在加工制作馒头时,添加“麦迪雅”蛋白糖,以0.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至立案调查前,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购进“麦迪雅”蛋白糖剩余3包半和散装半瓶,涉案不合格白面馒头已被当事人在2024年6月13日以0.5元/个的价格销售完,销售款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麦迪雅” 蛋白糖3包半和散装半瓶及违法所得20元,处罚款23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通过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致力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构建一个安全、透明、可信赖的食品市场环境,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
案例五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下花桥镇某五金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15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邵阳县下花桥镇某五金店涉嫌销售“公牛”商标水管和配件品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经查,“公牛”商标系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经商标权利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对以上鉴定结论无异议。截至案发时已销售300元,现库存商品货值合计9133.6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邵阳县下花桥镇某五金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公牛”水管494根、水管配件7364个,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9日下午,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邵东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碎石科内使用的冲击波碎石机无合格证明文件,双氯芬酸钠栓无法提供来源及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
经查明,双氯芬酸钠栓系当事人碎石科负责人以微信转帐方式从武汉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的外围市场合作推广员个人手中购买且在该服务中心内使用,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975元。经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药品为合格产品。该局认定为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冲击波碎石机系当事人由某市红十字会医院转让而来,受让时未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该设备进行检验,亦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该机器机身无标签、无合格证等标志,货值金额10000元。该局认定为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上述两种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当事人上述两个没有牵连竟合关系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的药品180盒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1套,合计罚款150000元。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已采取了一系列包括专项行动与集中整治在内的多项举措,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严格防范并杜绝任何来源不明、质量不保证的药品与医疗器械流入市场,切实保护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案例七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6月27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某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相关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店进门里侧食品货架上摆放有品名为“片甲不留调味面制品”16袋,生产日期:2024/01/18,保质期:150天;和品名为“香辣鱼尾”生产日期:2023/05/21,保质期:12个月,称重1.32kg,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过期食品对人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销售过期食品是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为老百姓把好食品安全关,倡导商家诚信经营和合法经营,保障人群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5月24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置群众投诉过程中,发现洞口县某药店有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从某药品业务员处购进巴吉天、炙黄花、炙甘草、伏神、平贝母共5个品种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949元,违法所得577元。该药品业务员以湖南某药业分公司的名义销售上述药品,经调查核实,名称为湖南某药业分公司的市场主体并不存在,既不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扣押的药品平贝母310克和违法所得577元,罚款20000元。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药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群众事关药品安全的投诉过程中,既要维护群众、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对涉诉药品的产品是否合法、来源是否合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全面审查,发现产品不合法、来源不合规、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不断提升群众安全用药保障水平。
案例九 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5月6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邵武检刑行意〔2024〕29号),湖南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晚、11月8日晚分别生产的74.6吨、2.65吨“大海”牌45%复合肥料不达标。副总经理姚某某知道此事并将情况告知法人代表、总经理夏某。夏某、姚某某明知这两批次复合肥纯度低于正常配方的情况下将74.6吨复合肥分别销售给朱某某、胡某、林某某等人。2022年3月2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对朱某某门店的“大海”牌复合肥进行查处,经检验,该产品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计74.6吨,销售额总计为160820元,向司法机关上缴非法获利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产品冒充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1日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夏某和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本局进行行政处罚,本局作出罚款96492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加大对食品、药品、农资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户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案
2023年12月7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某商户销售的伪劣假牛肉干案移交给我局,移交资料包括线索移交函及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资料,城步县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一共在杨某(公安立案处理)处进货190包伪劣假牛肉干,进货价35元一包,销售价是50-60元一包不等,销售总金额6200元,获利23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县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伪劣假牛肉干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良好,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之前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当事人较轻的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2.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食品领域的以假充真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改善了市场的消费环境,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