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为助力我市创文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突出民本情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常态化创建和测评体系的新要求,对烟草、医疗等重点领域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示: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媒介、音像制品、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二、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广告批准文件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与媒体类别。
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虚构医疗机构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信息。
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得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以及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利用互联网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请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大广告经营主体及平台经营者要继续落实好广告审核责任或平台管理者责任,及时自查整改,主动减小影响。
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