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以案说法》系列活动第三期:邵阳市**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文摘   2024-11-06 17:03   湖南  
活动宗旨:进一步加强行业普法宣传,引导广告行业从业者和广告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广告发布审核能力,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广告的发生率。


【案例来源】邵阳市市场监管局
【违法要点】本期收录的典型案例是医疗美容机构利用灯箱违法发布肉毒素产品广告,违法点主要在广告法明令禁止医疗用毒性药品做广告。
案例评析(点击右下角放大功能观看效果更好)
案例评析

当事人邵阳市**医疗美容门诊部通过宣传灯箱宣传“动态皱纹的终结者,产品***,国际品牌,全球市场占有率80%,是全球肉毒素市场的领导者”等关于肉毒素产品的广告内容。

肉毒素属于国家规定的医药用毒性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当事人邵阳市**医疗美容门诊部通过宣传灯箱宣传肉毒素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合规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需注意,广告法第15条明确规定,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禁止打广告。在医美业务推广中,务必确保不涉及此类药品相关广告内容,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主办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办 | 邵阳市广告协会

设计 | 邵广协创意设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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