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邵阳市**医疗美容门诊部通过宣传灯箱宣传“动态皱纹的终结者,产品***,国际品牌,全球市场占有率80%,是全球肉毒素市场的领导者”等关于肉毒素产品的广告内容。
肉毒素属于国家规定的医药用毒性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当事人邵阳市**医疗美容门诊部通过宣传灯箱宣传肉毒素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合规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需注意,广告法第15条明确规定,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禁止打广告。在医美业务推广中,务必确保不涉及此类药品相关广告内容,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主办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办 | 邵阳市广告协会
设计 | 邵广协创意设计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