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产妇强烈拒绝剖宫产,新生儿死亡,医方竟也担责赔巨款!三甲主任:不要迷信免责书,放走了患者,出了事医生也有责任!当医生太难了

学术   2025-01-25 07:51   上海  

产妇强烈拒绝剖宫产,新生儿死亡

最终医院也担责赔钱了

明明是患者拒绝检查、诊疗,为什么出了事最后担责的还是医生呢?真是搞不懂为什么。

近期,两起最新出炉的医疗赔偿案件引起热议。

根据案由显示,2022年7月,原告李某停经30余天自测尿妊娠阳性,于外院B超提示宫内早孕,在某医院处建档。此后产妇规律产检,未提示胎儿有异常。

2023年3月30日晚22时许,产妇出现不规律下腹阵痛,夜间消失入睡,晨起6点再次出现不规律下腹痛,无产道流水,胎动正常。

2023年3月31日,门诊以“宫内孕38周,糖尿病合并妊娠;甲减”入院。入院后,预估胎儿体重3900克,骨盆正常,B超提示胎儿腹围37cm,胎儿偏大。10:30分规律宫缩,11:34因宫缩欠佳行人工破水,羊水清,听胎心148次/分。12:30宫口开2cm入产房分娩。17:23会阴侧切,胎头娩出后,出现龟缩征,胎肩娩出困难。

鉴于产妇糖尿病合并妊娠、甲减、先兆临产收入院。医院告知李某胎儿偏大,产道分娩有难产、产伤、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甚至胎儿死亡等风险,建议行剖宫产,并做好术前准备。

产妇李某拒绝剖宫产,强烈要求经产道分娩

17:27分,经医生努力,产妇娩出一女婴。患儿出生后,呼吸心率弱,该医院联系第三方中国某医学机构进行协助抢救及转运,经过正压通气、肾上腺素给药等抢救措施,仍然未能挽回患儿生命,19:45宣布患儿临床死亡。

这下好了,由于新生儿死亡,产妇及家属一纸诉状将院方以及第三方中国某医疗机构一同告上法庭。

原告提出诉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给予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导致患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造成死亡。中国某医学机构曾经参与到本案患儿的救治中,但拒不提供接诊记录,影响鉴定单位对李某之女是活胎还是死胎的判断,袒护某医院,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中国某医学机构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516.96元。

随后医院进行了辩解,医院认为:原告李某拒绝剖宫产,要求产道分娩,给胎儿造成影响。胎儿娩出后,进行新生儿抢救,新生儿1分钟、5分钟、10分钟评分均是0分,为死产,胎儿娩出后没有呼吸心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造成死产的原因系原告李某拒绝进行剖宫产所致。

中国某医学机构则表示:我机构接到某医院的电话说要求抢救,就马上过去了,到达后某医院医生告诉我机构的医生,说孩子出生没有呼吸和心率,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但医院的医生还在按压抢救。最终,我机构没有实际上参与抢救,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更不应该牵扯进本案件。

经反复尸检,结论为足月儿宫内窘迫、双肺羊水吸入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患儿双肺内可见多量羊水成分,提示存在严重的宫内窘迫,因此考虑为死亡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虽然李某要求产道分娩,但经司法鉴定,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李某之女虽系死产,但胎儿未出生时,是母体一部分,造成胎儿死亡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本院根据双方过错情况酌情确定某医院应赔偿李某损失中的55%,赔偿金额104815.82元。

医生惊呼:那我到底该怎么做?

患者虽拒绝检查\诊疗,医方仍须担责!

这个案件一判决下来,立刻引起了争执不休的讨论。

湖南一名妇产科医生发出自己的困惑:“遇到这样的产妇,那我到底该怎么做?请告诉我该怎么做?是不是无论做什么我都要担责?”

“我没有强迫患者必须要剖宫产的权力,她不愿意剖,我还能按着她的头咋滴?她不愿意剖,就算我让她签了后果自负的免责声明,那也没用,一但顺产发生意外,这种免责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我要担责,所以,医生最好的做法还是凭借着自己的判断,该剖时就要强行剖。可是,你给她强行剖了,违背了患者的意愿,你还是要担责,过度医疗和强行诊疗的帽子免不了要戴上。”

这种情况我们只能祈祷婴儿平安,没啥大碍的话,双方都好;倘若婴儿有了问题,你怎么做都是错,做什么都要担责。”

这太扎心了,新生儿一旦死亡,虽说怎么做都要担责,但笔者还是想问一句:产妇拒绝剖宫产,胎儿宫内窘迫,我到底要怎么做才能免于担责?

无独有偶,近期另一起案件也引发热议。有时候我们确实不能由着患者,要坚定自己的判断,该做的检查一定要做,就算被骂想赚患者的钱,该做的检查和诊疗也得做下去。

根据另一起案由显示,患者因“间断左侧腰部隐隐胀痛半年余,伴血尿”入住甲医院,发现“泌尿系结石”病史十余年,未行特殊处理;自述2020年曾行眼部手术治疗(具体不详)、发现“心房颤动十余年,口服药物治疗(具体不详)”。

入院一天后,院方在联合麻醉下对原告行“左侧经皮肾镜穿刺造瘘+经皮肾镜左肾结石气压弹道联合碎石取石术+左侧输尿道探查扩张内支架置入术”。

手术两天后,患者出现左侧腰腹部及切口处疼痛不适,伤口处有大量渗血,急查泌尿系彩超提示肾周出血,给予止血等对症治疗。

又过了两天,原告出现左侧肢体偏瘫、肌力减退。被告会诊初步考虑“脑梗形成”、“腔隙性梗塞”,建议急查脑部CT、凝血功能、血液分析等,并予以香丹等药物改善微循环。原告拒绝检查,要求出院,医院同意患者出院。

一年后,患者脑梗死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到大医院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心房颤动。”

患方一纸诉状将之前的甲医院告上法庭,原告表示:入院前患者神志清楚,步入病房,查体合作,但在甲医院治疗后,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甲医院赔偿233601.17元。

法院认为,患者为72岁老人,有心房颤动病史十余年,医方在行肾结石术前评估不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房颤病人本身有较高的栓塞发生率未引起重视且医方在发现患者出现脑梗形成时,未尽到医疗告知和诊疗的义务,听之任之,任由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69500.51元。

不要迷信免责书的作用

医生需要尽到自己的诊疗义务

医生的义务又是什么?

现在总算明白医生为啥看病时先来一堆检查了。其实这也并不是过度医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患者的过度维权事件让医生怕了。

患者出现了损伤,就会告上法庭,医院方面为了免责,不管大病小病,先来一通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来判断病情,不仅准确,而且万一以后出了什么事故,可以留下证据以证清白。否则,如果仅凭经验开处方,治好了皆大欢喜,要是出了什么事故,没有病人的检查诊断记录,医生必将担责。

所以,要警告各位医生,哪怕被骂过度医疗,该做的检查、该采取的诊疗,一样也不能少。患者要服从你的专业判断,你也得坚定你的专业判断,患者毕竟是无知的,他们有自己的小性子,他们不知道后果,但你作为医生,你不能听之任之他们的小性子。

而且,不要以为患者签了各种免责书,发生意外时就不会追究医生的责任了,只要你没有尽到医生的义务,即使有证据也未必能免责。此前,有老人签署了《自愿放弃抢救书》,在老人濒死期,医护尊重老人的遗愿,真的没有去抢救,最后家属追究责任,该赔钱还是得赔钱。

(就算签了放弃抢救书,家属真要追究还是会担责)

所以,不要迷信患者的各种免责书能起到护身符的作用,在真实的法庭上,这些往往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患者如何要求,你都得尽到自己的诊疗义务才行。

对此,上海一名三甲急诊主任就表示:“检查、签字一个不能少!自己接诊的病人要负责到底,他有什么重大疾病,就算他不想治疗,你也得跟他说明白,你放走了患者,他要是出了事,不告你倒罢,一旦上诉法庭,作为医生你是有责任的,这就是医生的义务。”

那么,医生的诊疗义务是啥?这太宽泛了,谁都无法具体地讲出来,总之一句话:当医生太难了!

撰文 | 阿拉斯加宝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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