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欣然发布《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称“2024《规则》”),该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起生效。
自2018年11月1日发布以来,《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称“2018《规则》”)得到用户广泛认可,并被普遍认为是市场领先的仲裁规则。因此,尽管2024《规则》新增多项条款以反映社会规范演进和技术发展进步,但实则很大程度上是对2018《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修订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保持港仲一以贯之的“轻微管理”风格。
2024《规则》中显著亮点包括:
修订条款 | 修订内容 |
第9A条 (多样性) | 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并要求港仲在指定仲裁员时也要考虑多样性 |
第13.1条;45A条 (总则;信息安全) | 仲裁庭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须考虑信息安全。新增条款赋予仲裁庭就违反信息安全规定作出指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力 |
第13.1条;34.4(f)条 (总则;仲裁费用) | 仲裁庭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须考虑环境影响。新增条款赋予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分担时考虑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权力 |
第13.10条 (总则) | 新增港仲提升效率和维护公平的工具,包括仅在极其特殊情况下撤销不能履行职责的仲裁员的指定 |
第13.6条 (总则) | 加强仲裁庭决定初步问题或以其他方式高效处理案件的权力 |
第29.2条 (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 | 与第28.8条(仲裁合并)保持一致 |
第31.1条 (审理终结) | 对仲裁庭在宣告审理终结及出具裁决方面的时间限制更加严格 |
仲裁示范条款 | 增加了一个选项,即允许当事人在其合同中选择仲裁庭费用的计费方式(按争议金额或按小时计费) |
上述修订反映并汇集了港仲现有的实践。涉及多样性和环境影响方面的新条款,与港仲长期以来的实践保持一致。例如,作为绿色仲裁行动成员之一,港仲协助起草了《绿色议定书》;自2016年以来,港仲一直是《仲裁平等权承诺》签署方,并且在由港仲指定的所有仲裁员中,女性仲裁员的比例在2023年达到了35%,2022年为27%,2021年为22%。自2021年以来,港仲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办案一站通(HKIAC Case Connect)——为便利当事人和仲裁庭而开发的在线案件管理平台。
港仲有信心2024《规则》将继续为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提供他们所期待的市场领先体验,并满足其对于港仲管理的机构仲裁的期待。
港仲衷心感谢2024《规则》修订委员会,也同时致谢在咨询过程中提供的宝贵建议和专业见解的国际仲裁界成员们。
港仲规则修订委员会成员:
Briana Young (主席)
John Choong(钟津翰)
Mariel Dimsey(戴美琳)
Nils Eliasson
Sarah Grimmer(莎拉·格里梅)
Karl Hennessee
Joanne Lau(刘煦婷)
Dong Long(龙冬)
Eric Ng(吴家欣)
David W. Rivkin
Zhao Fang(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