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的定义:对于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个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上报的行政执案例进行梳理总结,选取了三个案例作为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五河某装包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2日,五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发现五河县某包装有限公司将公司排烟管道安装项目进行了发包,车间内有电焊作业行为,现场有电焊机,焊枪上还夹有电焊条,该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五河县应急局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蚌埠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政处罚案
2024 年 10月 20日,禹会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蚌埠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董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禹会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调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禹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蚌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0日,蚌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宋某等4人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蚌埠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调查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