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其中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7月24日举办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表示,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也提到,将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好促进社会大局稳定。
作为一项事关“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学界呼吁多年的制度,终于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何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何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包含哪些重要条款和内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何时能够出台实施?针对这些问题,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探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的可实施细节。
轻罪治理已是时代课题
有必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红星新闻:何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陈永生:是指对轻微的犯罪,在案件终结以后犯罪记录应该予以封存,旨在通过封存这些记录,避免对个人未来的就业、教育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歧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对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红星新闻:为何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陈永生: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款规定,即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由此前科报告制度正式确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记录。
确立犯罪记录制度,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有效防控犯罪、判断犯罪态势、制定和优化刑事政策及其他社会政策,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时代变革,这项制度的副作用也逐渐显现。根据最高检的数据,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2023年的85%以上,轻罪时代已经来临。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界在讨论轻罪治理的时候,就主张对轻罪和重罪的附随后果应该进行区分。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很多人喝了酒之后觉得离家不远就驾车回家了,抱有侥幸心理,其主观恶性与抢劫、强奸、杀人等重罪相比是非常轻的,但是这两者的犯罪附随后果是一样的,都会对个人就业、教育产生影响,还会影响直系亲属的就业、教育,这显然不合理。
在目前的犯罪记录制度框架下,数量巨大的轻罪罪犯因为“有前科”“有案底”,终身都要承受由此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尤其是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犯罪记录带来的“污名化”以及其他“后遗症”更是会被无限放大。
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带来另一种严重的社会后果:轻罪罪犯难以正常回归社会,进而因社会的歧视仇视社会,从之前的轻罪犯罪,逐步演化成重罪犯罪。因此,在轻罪时代,对轻罪和重罪的附随后果进行区分就显得非常必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呼声渐起。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是一次有益探索和成功试点
红星新闻: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进程中的演变历程是什么样的?
陈永生:基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不断有学者呼吁建立这一制度。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经反复讨论、研究,2022年5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这项制度才得以真正落地。
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一次成功的试点,积累了经验。近两年,将犯罪记录封存群体进一步扩大、建议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呼声渐高,官方回应也非常及时,直至此次《决定》正式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项制度建设得以启动。
建议分段方式封存
希望这一制度只是起点而非终点
红星新闻:在您看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包含哪些重要条款和内容?
陈永生:就制度框架上来说,我觉得基本上可以借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它适用的程序、期限等。不过对于“轻微”的界定,我觉得还需要讨论及更加科学地界定。
基于目前的数据,2023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85%以上,五年以上的更多,我觉得不宜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五年期限,三年的标准也占比较高,我个人倾向于分段的方式,比如判一年以下的,案件终结以后马上进行封存;判一到二年之间的,判决执行完毕2年以后封存;判二到三年的,判决执行完毕3年后封存。
除了犯罪记录封存,犯罪附随后果也应当进行适当清理。比如,公职人员判刑之后,取消退休金。我认为,退休金是基本的养老保障,不论重罪轻罪,一律取消退休金,有可能会造成老无所养的情况,这不符合基本的立法精神;再比如,有前科人员的直系亲属考公、参军、入党都会受到影响。
2023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取消某地对涉电诈犯罪人员亲属的权利限制,并提出“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其实已经说明连坐性规定不符合立法精神;同样,重罪和轻罪的犯罪附随后果是一样的,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应该进行改革区分。
红星新闻:就您的经验来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何时能够出台实施?
陈永生: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从以往经验来看,它里面的相关措施,每一条都需要相应部门在一定期限内落实,我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会很快,应该不会超过两年,一年左右应该可以建立。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遵循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而且适应了中国犯罪结构轻罪化的趋势,也体现了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源于前科消灭制度,目前约有50多个国家已经对前科消灭制度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两种界定,第一,是指行为人需被审判机关宣告有罪且被实际判处刑罚,犯罪记录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被消除,如俄罗斯、韩国、越南等。第二,是指“有罪宣告”,即只需要审判机关对行为人进行有罪宣告或判决,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之后,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消灭,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尽管这些国家在具体的适用对象、范围、条件上各有特点,但在消灭效应上都致力恢复前科人员正常的法律状态,故又被称为“复权”“犯罪记录消除”“刑罚的失效”。
从某种意义上说,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是向前科消灭制度迈进,目的是能够让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能够尽快融入社会,终极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希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是一个起点,而不应该是一个终点。将来不应仅仅是轻罪前科消灭,也应该扩展到重罪。到了一定的期限,前科也可以消灭,当然重罪前科消灭的时间应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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