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书
(2024)豫 0191司惩2号
被罚款人:李XX,女,1941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查明:2024年7月22日,李XX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商都法庭辱骂法官长达三小时,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XX罚款10000元,限在2024年8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男子辱骂执行法官!最后……
“康定市人民法院”7月18日发文:近日,康定法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康定市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某某、周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告知案件情况时,被执行人情绪异常激动,对执行法官进行言语辱骂、威胁并扬言报复。
承办法官:请问是周某某吗?田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依法恢复执行,根据生效的裁定追加了你和吴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前期已将相关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给你,现将相关情况告知你。周某某:你们法院不得了吗?凭什么追加我,你们乱**判,我有律师,不要给我说这么多。承办法官:周某某,你有什么诉求好好说,不要激动。裁定已经生效了,希望你配合执行工作。周某某:我是不会配合的,随便你们要“爪子”,能拿我怎样?有本事你们就来抓我呀,我*你*,你个***(内容太过低俗,不便展示)。承办法官:现严肃告知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辱骂法官的严重后果。周某某:我不怕你们法院,我要投诉你,你个***,我**你,信不信。承办法官:我们通话是有全程录音的,请你注意你的语言。你不听劝告的话,我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周某某:有录音又不凶,我就要骂,骂的就是你个**。(对方言语攻击越演越烈,甚至开始对承办法官进行人身攻击...)事件发生后,康定法院立即启动司法惩戒程序,对周某某在电话中威胁、辱骂执行法官的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同时通过执行联动办公室对周某某采取临控措施,查询到周某某最近出现在汶川县附近。次日,执行干警前往阿坝州汶川县将被执行人周某某控制,通过对其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告知抗拒执行和辱骂法官的严重后果。最终,周某某认识到事情严重性,并表示:“我马上缴纳罚款,我也会向法官道歉”。最后,被执行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视频向执行法官道歉,主动履行部分案款40万元、缴纳罚款2000元并具结了悔过书。执行法官是兑现人民群众从“纸上权益”到实现“真金白银”的践行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群众利益的守护者。执行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辱骂执行法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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