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以专章的形式得到明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规定,居住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时也会遇到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由于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通常此类不动产的竞拍者寥寥无几,成交价格也相应偏低。也正因如此,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钻空子”,恶意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对抗人民法院执行。
案情回放
执行经过
法官说法
张玉麟
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二级法官
法条链接
阅读是一种修养,分享是一种美德
文章仅供朋友圈分享!
扫描或长按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查看更多法规和干货文章
扫描或长按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查看更多法规和干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