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认尽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二)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一)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二)检查检验结果可以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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