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对宪法法院取消波拉博沃——基普兰参选资格的争论

文摘   时事   2024-04-14 10:14   印度尼西亚  

    编者按:4月13日,《罗盘报》发布了一篇帕姆朗大学法学院教师多哈迪律师的评论文章。文章总结了阿尼斯-穆海敏参选组合法律专家——印尼伊斯兰教大学国家行政法大教授利万的观点,并从规范体系、自主申请、法律原则三个角度对利万教授进行了驳斥、认为大选争议虽然存在大选委员会的不专业性,但基普兰的参选仍然是合法的。两人从专业的角度对基普兰参选合法与否进行了解读,很有代表性,特编译成文,供各位看官参考: 

印尼伊斯兰教大学国家行政法大教授利万(Ridwan)的观点认为,基普兰于2023年10月25日在大选委员会登记参选的手续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候选人资格条件不仅要参考《2017年第7号选举法,也要参考2023年第19号大选委员会法规》。就选举过程而言,基普兰登记时,适用的是2023年第19号大选委员会法规,即正副总候选人应达到40岁。二、就司法而言,新的法条是以决议的形式颁布的,须匹配以相应的法规才能实施。《宪法法院2023年第90号决议》不能自动生效,需对2023年第19号大选委员会法规》进行相应的变更才能生效。

帕姆朗大学法学院教师、TOGA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多哈迪(Tohadi于4月13日在罗盘报上从三个角度对利万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大选委员会接受基普兰的参选登记虽有不专业行为,但依然合法。理由如下:

一、多哈迪认为,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当低级的规范与高级的规范冲突的时候,高级的规范才是适用的。既然《2017年第7号选举法》中有规定了正副总统候选人年龄须达到40岁或者担任(过)由公众选举任命的地方长官”,那么作为法律规范之下的执行法规,2023年第19号大选委员会法规》中关于年龄限制的表述就不成立了。

二、从自主申请原则来看,无论是最初的登记阶段、2023年11月13日大选委员会公布参选人阶段还是到投票环节,各个环节都以直播的形式得到全国人民的见证,另外两组候选人从未从法律层面提出异议,而公布大选结果后才提出异议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法律具有三大原则:确定性、适用性、公平性。基普兰登记参选的确有违法律的确定性,选委员会主席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但基普兰的参选仍然遵循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公平性。其次虽然基普兰登记参选阶段适用的是《2023年第19号大选委员会法规》,年龄上是存在问题的,但是在审核阶段已经适用于《宪法法院2023年第90号决议》,年龄上就不存在问题了,因此适用性没有问题。再次,法律具有公平性,即不偏袒任何人也不歧视任何人。如果因为大选委员会的不专业行为而取消了基普兰的参选资格,是对基普兰的歧视,有违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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