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
设置“生育友好岗”
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
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
灵活休假等柔性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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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
“生育友好岗”可安排全日制劳动者,也可安排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开发“生育友好岗”并科学合理制定岗位标准。重点引导生产制造、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及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文创经济、银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领域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拓展“生育友好岗”岗位资源。
《通知》指出,本市将建立统一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名单。
各级人社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对女职工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级工会组织要支持“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创建生育友好型工作场所,推进“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之家、“职工亲子工作室”建设,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各级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中心、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妇女之家、“家+书屋”等工作阵地,面向设有“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开展服务。同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生育友好岗”提供专业化服务。
对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和绩效考核等具体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实行其他形式用工的,通过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的方式,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生育友好岗”劳动者兼顾工作和家庭。
各级工会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协商,将公平合理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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